法务部监看便宜行事 立委骂:刑求也很有效要不要入法?

办案人员经常透过监听破获诈骗集团,但前提是由法官核发令状后才能执行监控。图为云林县科技侦查组突破诈骗机房。(图/报系资料照)

科技日新月异,通讯软体LINE、FaceTime和Telegram等几乎已取代手机和家用电话,成为现代人主流的沟通工具;然而,昔日将「监听」视为犯罪侦防利器的检警调,如今面对拥有加密功能的通讯软体,却十分头疼。

九○年代曾有一名警察局资讯室警员接获民众要求,透过内政部警政署连线查询某位女子的个人资料,在检察官核准监听票之后,经执行通信监察而得知警员的泄密情节,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即以此监听译文为依据,认定警员构成泄密罪。

该名警员不服气,认为监听票应一律由法官核发,《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二项有关监听票在侦查中,应由检察官核发的规定是违宪的;且该案监听票原以枪砲等重罪核发,泄密案判决却将非属于重罪的泄密情节译文,作为罪证认定并不合理,该警员因而声请释宪。

现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执法单位在进行监控前,须向法官取得监听票。(图/报系资料照)

对此,大法官作出「六三一号解释文」,当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授权职司犯罪侦查的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机关,同时负责监听票声请与审核,未由客观、独立的法官核发,不符《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的意旨。经修订后,现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由法官以中立客观的第三者角度,审查办案人员发动这项强制处分是否超过合理的范围。

国民党立委李贵敏进一步指出,现行法令就是多了一道令状声请程序,让检警调在发动监听前更加审慎,反观《科技侦查法》却大松绑,「这完全没有道理,等于把人民的隐私当儿戏,就为了便宜行事,若这样说,刑求也很有效,要不要也入法?」尽管法务部已撤回草案,但李贵敏质疑法务部强推此案,很可能已经开始执行某些监控了,制定法律只是想取得法源依据,否则一旦行动曝光,执法人员就可能面临刑责。她认为,只要风头过去,《科技侦查法》迟早还是会借尸还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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