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势性交罪」每年仅8件、量刑低⋯监委要法务部研议构成要件
▲去年南韩在3月8日妇女节发起MeToo活动 。(图/路透社)
「#Me Too」反性侵性骚扰运动,近年席卷全球,不过多数权势性交案件中,被害人因畏于行为人权势,不敢向外求援,导致相关起诉与判刑案件数偏低,多数被告只被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监察委员敦促司法院及法务部重视权势性交犯罪加害者与受害者权势不对等之情状,吁请研议构成要件明确性。
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日前通过监察委员王幼玲、林雅锋及杨芳婉提出之调查报告。报告指出,据司法院统计,近5年刑法第228条第1项权势性交罪之件数,最低5件,最高12件,每年平均8件;刑法第228条第2项权势猥亵罪,最低5件,最高13件,每年平均9件;刑法第228条第3项权势性交未遂罪,自104年后未有案件,5年合计仅2件,件数甚低。
报告也披露,违反刑法第228条第1项权势性交罪案件,平均刑期1年2个月,有罪率为86.49%;违反刑法第228条第2项权势猥亵罪案件,平均刑期6.23个月,有罪率为88.64%;违反刑法第228条第3项权势性交未遂罪平均刑期4个月,有罪率100%,案件数量不多且量刑也较低,多数被告都只被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
王幼玲、林雅锋及杨芳婉表示,刑法第228条第1项、第2项之利用权势性交、猥亵罪,立法意义在于,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长、职权、照顾身分等让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且因为双方具有权势关系,让受害者无法或不敢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为,其实属于妨害性自主的范畴,其中可能的利用权势性交型态包括:亲属间长辈与晚辈、照顾者与被照顾者、老师与学生、年龄差距过大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上司与下属、业务与客户等。
王幼玲、林雅锋及杨芳婉进一步表示,由于多数权势性交案件被害人因畏于行为人权势,不敢向外声张、求援,司法人员必须对权势性交案件特质有所了解,目前事实审法院设有性侵害专业法庭,司法人员需受专业训练,敦促司法院及法务部重视权势性交犯罪加害者与受害者权势不对等之情状、弱势人权之保障,吁请研议提升构成要件明确性,并落实司法人员法定训练时数。
调查意见指出,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性交罪、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权势性交未遂罪之起诉与判刑案件数偏低,「是否肇因于该条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导致检察官与法官适用法律时在「未违反其意愿」之要件前提下,难以进一步举证或论断「利用权势或机会」之要件是否成立,形成妨害性自主罪法益保护体系之缺漏?刑法第228条犯罪因合意的任意性被压制,宜请法务部研议刑法第228条「利用」要件之明确性,司法官学院教育训练之课程亦宜列入研讨。
此外,调查意见也认为,司法院及法务部就法官与检察官之职前或在职教育训练,应提升性别意识之教育训练外,亦宜就刑法第228条利用权势妨害性自主之要件及实务案例设计课程,并落实法规之基本训练时数之要求,俾利实务上完善妨害性自主罪法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