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鹿窟事件 监委请促转会撤销村民罪刑

监察院调查「1952年12月间台湾发生『鹿窟事件』,究竟鹿窟山区玉桂岭瑞芳是否真为『武装基地』?村民是否遭受不当逮捕、滥刑逼供及不当审判致冤死或冤狱?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属迄今未获平反、赔偿或补偿?均有深入了解必要」一案,监察院国防情报委员会今通过监委高凤仙杨美铃提案,将131位遭判决村民及49位遭刑求村民名册函送促转会处理。

高凤仙、杨美铃调查被认为是1950年代白色恐怖时期最大政治案件的鹿窟事件,对鹿窟、玉桂岭及晓等3基地分案进行调查,向国防部档案管理局机关调取相关卷证资料共数百余卷宗页数数以万计,费时共一年半、一年四个月,分别提出600余页、300余页调查报告,除了对于当时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不当审判及感训提出纠正外,对过去较少讨论的军队搜捕期间强占民宅、肆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无故被捉去光明毒打讯问后饬回、死刑未通知家属、绿岛服刑却被延误释放等问题,提出调查意见。希望此国家官方调查报告,具有正向积极面对历史意义。

高凤仙、杨美铃表示,1952年12月28日夜间,当时台湾省保安司令部派军对鹿窟山区展开围捕,调查相关事证显示,许多村民在此期间遭拘留于光明寺狭小空间内,被严重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条扁担枪托殴打、用钢笔夹手、用针刺指甲、用夹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头错位终生残废,有人被打到骨头破碎而发疯,其中廖河更于释放后自杀。

高凤仙、杨美铃表示,其中至少有6位遭刑求村民,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释放之纪录,也未经裁判或不起诉处分,因此未能依据「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或「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请求回复权利或补偿。请促转会依促转条例第6条第2项规定,对此6位村民或其家属办理「回复并赔偿被害者或其家属之名誉及权利损害」等措施,以保障人权

高凤仙、杨美铃指出,鹿窟基地村民经判决有罪者93人,其中28人判死刑、1人判无期徒刑、64人判有期徒刑;玉桂岭与晓基地案13人遭判死刑,28人遭判有期徒刑。依卷证显示,其中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与「戒严时期人民受损权利回复条例」规定而获得补偿的受难者或家属共117位,依促转条例第6条第3项第1款、第4项规定,其有罪判决暨其刑、保安处分及没收之宣告,于促转条例施行之日,均应视为撤销并公告之,且应销有罪判决前科纪录。

高凤仙、杨美铃请促转会撤销117位受难者罪刑宣告并公告,且涂销其前科纪录。其余14位受难者,虽因补偿基金会查无申请补偿卷证或资格不符而未受补偿,但调查结果显示,确属促转条例第6条第1项「威权统治时期,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侵害公平审判原则所追诉或审判之刑事案件」,及「依促转条例应予平复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请促转会应依同条例第6条第3项第2款及第4项规定,撤销罪刑宣告,且涂销前科纪录。

高凤仙、杨美铃说明,本案调查期间及完成调查报告时,促转条例甫通过施行,但促转会尚未运作。目前该会已正式挂牌,监察院将6位遭刑求及131位遭判刑村民名单函送该会处理,函请该会分别办理「回复并赔偿被害者或其家属之名誉及权利损害」,及撤销其罪刑宣告并涂销前科纪录,以落实平复司法不法,彰显转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