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强制破门搜索王炳忠? 北检开记者会说明9点疑义

▲针对外界质疑搜索王炳忠等人过程不当,北检发言人周士榆记者会说明。(图/记者张曼苹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新党发言人王炳忠住处日前遭检警搜索,王及其父亲等人以证人身份,被带回调查局、台北地检署约谈复讯,遭外界质疑过程不当。对此,台北地检署21日晚间召开记者会回应9点问题,表示调查官执行搜索时,王抗拒搜索并开启直播,有勾串其他证人及妨害侦查秘密之虞,基于搜索之急迫性,依法锁匠强制开启门锁,执行过程均由调查官在场执行,检察官并未进入搜索现场

台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周士榆表示,本案为陆籍被告周泓旭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与其现已在高等法院审理犯罪事实不同,王炳忠等人均为证人,待证内容周姓被告涉案之相关犯罪事实,讯问过程中均已向各证人说明其身分法律权益,及证人无从选任辩护人陪同受讯问之相关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外界质疑搜索过程,周士榆解释,本案经调查局立案,报请检察官指挥,再由调查局检附具体事证,检察官同意后,向法院声请对第三人执行搜索,经法院核发搜索票后,由调查官持搜索票同步对各第三人执行搜索。调查官执行时,王炳忠抗拒搜索并开启直播,有勾串其他证人及妨害侦查秘密之虞,基于搜索急迫性,才依同法第132条、第144条第1项规定,请锁匠强制开启门锁,执行过程均由调查官在场执行,检察官并未进入搜索现场。

▲周泓旭涉犯国安法,目前案件在高院审理中。(图/记者吴铭峰摄)

台北地检署指出,调查官于法官核准时间即当日上午近7时执行搜索,并于搜索执行完毕后,于上午8时30分许陆续进行证人传讯,均符合法令规定;至于王炳忠在搜索时开启直播部分,周表示,「搜索应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强制力搜索之」,同法第124条、第132条订有明文,执行搜索之调查官以强制力制止受搜索人进行直播等行为,于法有据。

最后,北检表示,被告周泓旭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涉及国家法益及国家安全影响重大,故基于比例原则,依照卷内事证,依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对第三人王炳忠等人执行搜索,又以证人身分对王等人进行传讯,各证人配合本署检察官应讯完毕后,以证人身分请回,「并无迳以证人身分改列被告而予以侦讯情事。」

▼王炳忠日前以证人身份遭检调约谈。(图/记者杨佩琪摄)

有关19日王姓民众等人受搜索案,系调查局立案,报请检察官指挥,再由调查局检附具体事证,经检察官同意后,向法院声请核发搜索票,由调查官执行搜索,其间相关法律关系,本署续说明如下:

Q1:案由、被告为何,以及王○○等人之身分?A:本案为陆籍周姓被告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与其现已在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之犯罪事实不同。而王○○等人均为证人,待证内容为陆籍周姓被告涉案之相关犯罪事实,讯问过程中均已向各证人说明其身分及法律上权益,以及证人无从选任辩护人陪同受讯问之相关刑事诉讼法规定。

Q2:本案有无法院核发之搜索票?执行过程?A:本案系经调查局立案,报请检察官指挥,再由调查局检附具体事证,经检察官同意后,向法院声请对第三人执行搜索,经法院核发搜索票后,由调查官持搜索票同步对各第三人执行搜索。调查官执行搜索时,王○○抗拒搜索并开启直播,因认有勾串其他证人及妨害侦查秘密之虞,基于搜索之急迫性,遂依同法第132条、第144条第1项规定,委请锁匠以强制力开启门锁以执行搜索,执行过程均由调查官在场执行,持续与检察官保持联系,检察官并未进入搜索现场。

Q3:搜索执行与传讯证人之时间有无疑义?A:调查官系于法官核准之时间即当日上午近7时执行搜索,并于搜索执行完毕后,于上午8时30分许陆续进行证人传讯,相关作为均符合法令规定。

Q4:调查官得否制止王○○于搜索时开启直播?A:「搜索应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强制力搜索之」,同法第124条、第132条订有明文。执行搜索之调查官以强制力制止受搜索人进行直播等行为,于法有据。

Q5:本案执行搜索时,律师可否在场?A:依同法第15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侦查中辩护人本无于搜索时在场之法律规范。惟基于保障受搜索人王○○之权利,本案待确保搜索现场之秩序后,王○○委任之律师有进入搜索场所,协助确认扣押物之品项及数量。

Q6:约谈通知书传票是否要求同一证人同时前往不同地点?A:本案依照卷内事证,有立即同步隔离讯问各证人之必要,惟并无同时交付约谈通知书及证人传票之情事,而是由调查官先行交付约谈通知书予各证人,如有证人拒绝到场接受询问情形,始送达检察官开立之证人传票,故并无同时要求同一证人前往不同地点情事。且传票上已注明「本件交由法务部调查局先行询问」,并向证人告知本案有隔离讯问各证人之必要。除证人林○○外,其余均在调查官交付约谈通知书后,即配合到场接受约谈。(提示相关证物

Q7:对证人林○○出示拘票之原因?A:证人林○○于收受约谈通知书后,表示因精神不济希望请假,然经评估案情确实有同时对各证人隔离讯问之急迫性,故向证人林○○说明上情,并送达检察官之证人传票,惟证人林○○于收受传票后仍拒绝应讯,始由调查官请示检察官同意后,依照同法第178条之规定,出示证人拘票拘提证人林○○到案接受讯问。嗣证人林○○至本署接受侦讯时,亦表示愿意到庭作证且对拘提过程无意见。

Q8:以证人身分搜索及讯问王○○等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A:陆籍周姓被告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涉及国家法益及国家安全影响重大,故基于比例原则,依照卷内事证,而依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对第三人王○○等人执行搜索。又以证人身分对王○○等人进行传讯,各证人配合本署检察官应讯完毕后,以证人身分请回,并无迳以证人身分改列被告而予以侦讯之情事。

Q9:本案搜索结果及后续侦查作为?A:经执行搜索,扣得本案相关资料一批,并侦讯取得相关证人证词,本署将持续厘清扣案资料与证词,以查明本案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