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王炳忠被呛「踹共」 北院:传票拘票由检察官核发

▲针对王炳忠住处被搜索,有读者投书媒体抗议。(图/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新党发言人王炳忠19日遭检警要求开门搜索,王及其父亲等人以证人身份,被带回调查局、台北地检署约谈复讯。有读者投书中国时报,表示传唤时间还没到,检调人员却直接搜索、拘提「证人」,正当性在哪里?要求「台北地院踹共」。对此,台北地院发3点声明强调,本案相关证人之传票拘票,系由承办检察官所核发,并非由本院法官核发。

台北地院表示,搜索不仅只对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也可为声请搜索对象,本案为调查局报请检察官同意后,声请对「第三人」搜索,而非声请对「证人」搜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项规定「对于第三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住宅或其他处所,以有相当理由可信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或电磁纪录存在时为限,得搜索之。」至于调查局所举之相关事证,因涉及侦查不公开及国家机密案件无法具体说明。

声明中还强调,本案相关证人之传票、拘票,系由承办检察官所核发,并非由本院法官核发,搜索与传唤、拘提系属诉讼法上不同程序,侦查机关本于侦查目的,针对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进行传唤或拘提,与向法院声请搜索票时系针对何对象为声请,「属两回事」,本院对侦查机关取得搜索票后,如何执行搜索?或如何进行后续侦查作为,因非权属,自无从知悉。

台北地院解释,具体执行搜索之时间点,系由执行机关决定,并非本院法官所决定,本院所核发之搜索票上仅记载准予搜索期间,并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72点之规定,未予记载具体执行搜索时间或「准予夜间搜索」等字语,至于执行机关具体执行时间、是否为夜间搜索,应由执行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项之规定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