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座商业策略涉违法?东洋惨被重罚2.2亿 将提行政救济

东洋药品公平重罚2.2亿元,决定提出行政救济。(资料照/记者陈心怡摄)

记者高兆麟综合报导

公平会今天表示,接获检举3家药厂大肠癌用药涉及联合行为案,经昨日会议通过,东洋公司及美时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联合行为禁止规定依法分别裁处东洋公司2亿2,000万元及美时公司6,500万元罚锾。对此,东洋公司回应对裁处结果深表遗憾,决定提出行政救济。

东洋发布四点声明如下:

一、 台湾东洋与美时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4日签署经销协议取得其「复愈胶囊」之独家代理权之事,被外界质疑有联合行为,自公平交易委员会立案以来,台湾东洋全力配合调查。为厘清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台湾东洋主动委请第三方专家学者就内部现有资料进行分析,专家学者检视后皆认为台湾东洋该商业行为实属合理商业策略,并陆续提交专家意见书供公平会审酌。

二、 东洋公司深入检视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后,亦认为上述商业行为未违反公平交易法,并无涉及联合行为。对于公平会今日之处分,将于收到处分书后,依法提起行政救济以维护公司商誉股东权益

三、 本件公平交易委员会所裁罚之联合行为,违法行为系于2008年到2009年间,由时任台湾东洋董事长林荣锦所决定的商业营销模式,惟目前台湾东洋经营团队就台湾东洋现保存之相关文件对前董事长林荣锦十多年前的决策过程、商业往来谈判内容,尚难以全盘知悉,如今公平会裁定前董事长林荣锦决定之商业营销模式系属违法,台湾东洋待收到正式处分决定书后,将偕同律师检视处分决定书中所依据之事证及文件,评估前董事长林荣锦当年决策过程、商业谈判往来是否涉及损害公司权益,若其中确有涉及不法情事,本公司将对林荣锦先生采取必要之法律行动

四、 东洋公司曾依法请求公平交易委员会就当时参与签署经销协议之决策者厘清疑义,但未获置理。且就台湾东洋对于本案调查期间可能影响公平会本案处分决定之诸多不实检举资料,屡次向公平会申请阅览完整卷证资料,惟却仅获准阅览部分资料,致使台湾东洋无法提供完整陈述意见,以供公平交易委员会审酌,进而厘清本案所涉诸多疑义。台湾东洋对于公平交易委员会今日之处分深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