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勘誤」教師解聘辦法 全教總批:偷渡「修法」便宜行事

全教总今日召开记者会指出,解聘办法第58条的「勘误」内容,是变更校园霸凌事件行为人涉及复数身分识的调查程序,涉及程序事项变更,可说是以「勘误」偷渡「修法」。记者李芯/摄影

教育部今年4月针对教师的解聘办法、校园霸凌防治准则进行修法,后续于9月以函勘误3条的条文内容,全教总今日召开记者会指出,其中第58条的「勘误」内容,是变更校园霸凌事件行为人涉及复数身分识的调查程序,涉及程序事项变更,可说是以「勘误」偷渡「修法」。

教育部在今年4月17日修正发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或资遣办法」,后续又在9月3日以函周知各相关主管机关,勘误该办法第9条、第58条、第62条条文内容。

全教总理事长侯俊良表示,检视该3项条文,除了第9条项次误植、第62条第2项缺漏一个「日」字,第58条的「勘误」内容,是变更校园霸凌事件行为人涉及复数身分时的调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项变更,以「勘误」方式处理明显不符法制程序。

全教总法务中心执行长林金财指出,解聘办法是教师法授权的子法,行政程序法第154到157条,对此都有程序上的规定,无论是订定或修正都要按程序来走。

本次「勘误」的第58条,勘误后的文字为:「行为人同时包括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之校园霸凌事件,学校应并案准用本办法之规定调查,调查报告完成后,对学生应依校园霸凌防制准则相关规定处理。」林金财表示,这项条文原是明定若校园霸凌事件为「复数行为人」,即行为人同时包括校长、教职员工或学生时的事件调查程序,结果勘误后把「校长」两字删除,这已经涉及程序变更,应循行政程序法做修正。

侯俊良表示,新修解聘办法仍有争议,如调查工作应有学校现场人员参与,以及外聘调查员全由律师担任。此刻教育部又便宜行事,以「勘误」偷渡「修法」,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规定办理法规命令的修正,有明显的行政疏失。全教总要求教育部按规定践行法规命令修正程序,并应再度检视前已发布修正之解聘办法,在教育现场是否仍有窒碍难行或有偏颇之虞之处,并同办理办法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