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高校三教师获博士学位后辞职遭拒 校方:双方签有协议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三名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提出辞职,学校方面迟迟不办理相应手续。其中一位老师已收到法院二审判决,要求学校办理包括人事档案等在内的各类手续,但学校未予执行。
面对老师们的辞职,学校方面认为,在读博之前,双方签署了协议,因此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合情合理。
协议在先,老师们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又能否不配合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
张老师读博协议
张老师读博协议
三位老师中,张老师最早获得博士学位,2018年8月她于韩国某高校毕业,当年7月,向此前工作的山东潍坊科技学院提出辞职:“2013年的时候学校鼓励出去读博士,因为之前有计算机系的老师们也出去了,就是去韩国,我们外语系的几个也想去,然后这些所有的读博手续都是我们自己办理的。”张老师说。
读博士之前,学校与张老师签订了一份协议。她说:“当时和学校签订了协议,两年的脱产时间,两年之后回学校边写论文边上班,确切的说应该是2015年8月就回学校上班了。”
张老师一审判决
张老师给中国之声发来的这份协议中写到,“学院委托韩国东西大学等国外大学培养博士,经学院与参加博士学习人员协商,就攻读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其中包括学校支付乙方学习期间(三年)的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同时乙方攻读博士学位,不转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如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所发放工资和报销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余额如数返还学校等。
张老师说,在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自己与家人两地分居,因此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一个月,她通过邮寄方式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寄发辞职通知书。
张老师二审判决
张老师说:“家里发生了一些变故,然后就孩子去爸爸的工作地上学,我就特别想和家人团聚,我就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时我们外语学院的领导是签了字的,然后我按照学院的要求,逐级申报。到最后给我答复,就是说学校院务委员会开会,决定说我没有辞职的权利,就是因为存在这个协议。”
另两位老师——王老师及崔老师,于今年6月取得了博士学位,先后在6月及7月向学校提出辞职。王老师说:“我们可以选择定向读博,也可以选择非定向读博。但人事处不允许,只能在职读博,协议上最重要的约定就是读博期间不能带走档案,然后一定要服从学校的教学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去读的博士,读博以前的时候也没有打算换单位,因为老公孩子当时都在本地。”
崔老师的情况几乎与上述两位老师一致,崔老师介绍,读博期间的所有开销均为自付,同时,也完成了学校的工作和教学任务。“我脱产学习一年之后,就按时返回了工作岗位,承担了一线教师正常的教学任务,平均每周12节课的课时,还要担任辅导员导师或者班主任。我都按照学校的要求担任过这些工作。”崔老师说。
两位老师的离职申请同样未能获批,之后,校方还发布《潍坊科技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学位证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三位老师均认为,这项协议在她们提出离职申请之后发布,没有约束力。
人事档案关系无法正常转出,就无法入职新工作。三位老师辞职遇阻,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手段。以张老师来说,2018年提出辞职未果后,2019年6月,张老师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张老师说:“劳动仲裁委作出了裁决,科技学院15日之内给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转移。”
潍坊科技学院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寿光法院。2020年1月19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潍坊科技学院败诉,法院判定学校方面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潍坊科技学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1日,潍坊中院驳回潍坊科技学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老师说:“他们还是不给答案,我就只能申请了强制执行,7月4号的时候,去寿光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8月19日的时候给我立案了。 8月31日,得知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通知,但是科技学院一直就没有联系我,给我转档案。”
另两名老师目前已提起劳动仲裁,分别于9月28日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仲裁结果还未出炉。
三位高校老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向学校提出辞职一事被媒体关注后,得到广泛关注,一些声音认为,三位老师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其中一位老师也已经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方面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人事关系等手续。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表示:“聘用合同我们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对于张老师他的一裁两审,最后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是认定确认了聘用合同已经解除(的原因)。聘用合同的解除导致了培训协议也已经解除了,这些协议其实都是属于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项下的,不存在说聘用合同解除了,但是我培训协议还没有结束。”
当然,左祥琦认为,职工如果在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方面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一方面是聘用合同的解除,按照法律规定,人家提前在这些书面通知你单位30天以后就已经解除了。你说他培训协议违约了,他应该承担违约赔偿金,你就你就让他赔偿承担,不承担或者他承担的金额达不到你的要求,那你可以去诉讼或者仲裁。当然,单位的培养,不是单纯经济问题对吧?他有很多其他的方面的一些损失,都包括机会的损失,因为靠法律上的违约,单位它可能也解决不了它的问题。”左祥琦说。
站在学校一方考虑,也代表了部分舆论的声音,甚至有网友认为,老师们拿到博士学位后辞职,是“见利忘义”的行为。就学校方面的考量,中国之声昨天多次联系校领导及人事部门,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三位老师表示,提出辞职,首先确是家庭出现了实际的、需解决的情况;此外,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学校应通过人性化手段留住人才,而非置法律于不顾。崔老师说:“我们也理解学校现在学校的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的人才,需要有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一些人才,但是怎么去吸引人才,一定会有能够打动老师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单方面的说就是长期服务期,不让走这种行为,我感觉是与现在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一种行为。”
左祥琦认为,老师及学校方面的矛盾,实际也反映出深层次社会制度建设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之外,构建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信用体系,在就业与招聘过程中,通过良好信用及政策吸引人才,需要相关部门思考、引导、建设、完善。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