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文物“认而不养”需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2017年,山西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启动“文明守望工程”,出台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认养”。经过不断努力,一批濒危古建得到抢救性保护,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尽管山西“文物认养”模式不乏成功案例,但也逐渐暴露出认养“热”度不高、文物“活”度不足、政策“硬”度不够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有的认养主体干脆认而不养,迟迟不开工进行修复保护,放任文物“重病缠身”。
动员社会力量以认养的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是激发文物保护活力的重要举措。社会力量认养文物,不仅有利于拓展文物保护空间,助力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层级文物保护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激发公众保护文物的责任意识,破解政府单打独斗保护文物所面临的资金来源渠道逼仄、专业文物工作者数量不足、文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不平衡等实务问题。可见,文物认养制度为文物保护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另辟蹊径”的解决方案,是对政府单一保护文物模式的有益补充,值得充分肯定。
文物认养制度需要兴利除弊。如果在推行社会力量认养文物制度的过程中,只注重解决自身保护文物“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而对认养主体文物认养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认识不够,可能导致文物认养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流于形式。山西省文物认养制度执行中暴露出的认而不养问题,就很能说明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社会力量认养文物中出现的认而不养问题,虽然个中原因复杂,但归根结底,还在于各方利益诉求没能实现平衡兼顾的最大公约数。对于相关主体来说,之所以愿意认养文物,主要是看中了文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所产生的未来收益。在理想状态下,如果文物未来的收益能够冲抵认养所付出的开支,认养主体也就自然愿意为此加大投入。
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文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很难百分之百地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出于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一些认养主体面对未来收益不可预期的现实窘境,不愿在文物的“养”方面加大投入,最终可能让文物认养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陷入尴尬。
实行文物认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文物,认养主体既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储备,更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些都意味着不小的投入和开支,不能无视认养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而一味要求其履行认养义务。在法理逻辑上,认养文物的主体愿意认养文物,意味着替政府主动分担了部分保护文物的法定义务。根据权责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认养主体为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政府保护文物法定义务作出了利益牺牲,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如果把由此产生的文物保护成本包袱全部甩给认养主体,就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由此难免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的后果。
为避免文物认养中的认而不养问题,需要平衡兼顾政府和认养主体的利益诉求。对此,政府不妨对认养文物的企业在税收、发展用地、技工培训、财政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并把文物认养纳入全域旅游框架,实现二者的紧密结合。相应地,文物认养主体应把从旅游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弥补文物认养开支,促使文物认养主体和政府在文物保护的负担分摊上趋于平衡合理,从而最大程度地激活文物认养制度的“一池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