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拿酒就喝不付钱 店长心软放过他又来了...

宋姓男子已非第一次拿酒不付钱,食髓知味再度上门警方向他劝说却置之不理,只有依诈欺现行犯将其上铐逮捕。(图/台东警察局提供,下同)

记者兆麟/台东报导

台东县警察局关山分局池上分驻所日前晚间接获超商店员报案,「有人拿酒不付钱,请警方到场协助处理」,警员苏姵尹、陈信帆石凯升随即抵达现场,并向拿酒不付钱的宋姓民众(72年次)好言相劝请渠尽速付帐,然该民使出「赖」字绝招,顾左右而言他,警方最终在告知刑诉法三项权利后,将其上铐逮捕,并依诈欺罪嫌移送台东地方检察署依法侦办!

日前晚间8时40分许,池上分驻所值班员警接获超商店员报案称「警察先生,有人拿酒不付钱就离开,请派员到场协助处理」,值班员警随即通报线上巡逻警网警员苏姵尹、陈信帆及石凯升前去处理。

经抵达现场了解后,该宋姓男子已非第一次拿酒不付钱。据店长表示,该名男子都趁店员在忙时拿酒开了就喝,而且不付钱就离开,被店员发现请他补付钱,但他总是说要请家人来付帐,但最后都没有,因为家人也不理会他,「我觉得他可怜,所以就算了」,谁知宋男却食髓知味再度上门,造成店员很大的困扰。

警方了解状况后,再次向他劝说尽速付钱,但他却马耳东风「赖着不理」,因其行为显已涉及刑法诈欺罪嫌,最终在告知刑诉法三项权利后,依诈欺现行犯将其上铐逮捕,经警询后,移送台东地方检察署依法侦办。

关山警察分局表示,诈欺罪成立的要件,依据刑法第339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因此,主观上,必须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图;客观上,(1)必须有诈欺之手段,使人陷于错误行骗,或者利用别人的错误而加以把握机会诈骗、(2)被骗之人有为财产处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财产上损失、(4)且前述三点客观要件间具有因果关系,用白话来讲,就是一定要有人骗你,而且使你受骗,还要交付财物,才能成立诈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