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现金」不得限期、限座位 违者最高可罚50万

▲「餐券=现金」不得限期、限座位违者最高可罚50万。(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餐厅推出优惠餐券就是为了吸引顾客上门,但某些餐厅擅自规定使用期限,或限定座位引发争议食药署今年修正餐饮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推出得记载与不得记载5大新制,让「餐券=现金」的概念更加落实,未来业者若再行差别待遇,或拒收破损餐券,将被依《消保法》最高处50万元的罚锾。

食药署食品副组长许朝凯表示,食药署推出的5大新制,除了餐饮礼券应载明履约保障机制,包括实际商品名、电话地址外,非餐饮业者的资本额也须达3000万元才得发行餐券,此外,补换发餐券义务与餐券不得行差别待遇等,也在新制的规定范围内。

许朝凯举例表示,民众若餐券受损或遗失,业者需在确认收据无误的前提予以补发,但可收「手续费」作为补偿纸本最高不得超过50元、卡片不得超过100元。另外,针对某些餐厅会以「保留座已满」为由拒绝使用餐券客人上门等事,许朝凯也表示不妥当,因为新制规不得行差别待遇,「持餐券客人跟现金客应当一视同仁」。

▲不会变废纸!餐券等同现金,过期仍可保值。(图/东森新闻

由于在旅展或促销中,某些知名餐厅会贩售便宜的高单价餐点吸引消费者,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凭餐券消费该餐点,但过期就需补差价才能使用。被问到餐厅该规定是否违法时?许朝凯表示,若业者以500元的餐券价格卖出1000元的套餐,此时限期使用并无违法,因为过了优惠期,餐券只会回到500元的面额值,效力等同于现金,可永续使用;但如果业者在餐券上具载「过期不得使用」,便与新制规定不符,将被依违反消保法开罚。

许朝凯强调,业者若违反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经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可依消保法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若第一次开罚后还不改正,可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善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