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挖眼案犯嫌自愿住院 检察官竟未提羁押
屏东县高树乡「挖眼案」震惊社会,无辜受精神病患攻击的潘姓女被害人2日进行鼻梁骨手术。(庄全成提供/谢佳潾屏东传真)
近期发生骇人听闻的屏东挖眼案,有鉴于过去发生过杀警案、小灯泡事件都与精障犯罪有关,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今排审《法院组织法》,讨论对于精障犯罪的紧急处分修法方式,司法院与法务部却发生激烈交锋。民进党立委罗致政质询,现在屏东挖眼案犯嫌目前状态是什么?卫福部官员称其目前是自愿住院,法务部次长蔡碧仲说,目前没声请羁押,治疗完毕再考量,目前没办法讯问被告。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认为,现行《保安处分执行法》就能声请紧急的保安处分,不必另订法叠床架屋;蔡碧仲认为此举会被认为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一直以来的问题都是法官判决到后来要免除其刑了,就把人放出来不能关了。
屏东挖眼案的犯嫌是屡次犯案的精障人士,一再发生攻击行为导致当地居民惶惶不安,社会上也希望对于这类具有攻击性,会危害社会安全的精障人士在司法上能进行相关处置与治疗,立法院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员会讨论相关修法,法务部与司法院频频针锋相对,唇枪舌战。
罗致政问该嫌目前的状态是什么?卫福部表示,目前在平安医院治疗,罗追问,是用《精神卫生法》做紧急治疗?卫福部说没有,是病人自愿住院。罗也问蔡碧仲,你们有提羁押吗?都怪法官会把人放出来,你们有提吗?蔡碧仲说,「目前没有,治疗完毕再考量,目前没办法讯问被告。」
针对争议最大的《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四条》,司法院认为依此法「检察官对于应付监护、禁戒、强制治疗之人,于侦查中认为有先付保安处分之必要,亦得声请法院裁定之」就可对犯嫌进行保安处分,但蔡碧仲直言,「就不好用啊!」蔡指出,目前仅有民国91年跟民国101年两次有用过,20年来才两次,司法院刑事厅长彭幸鸣当场澄清,事实上就他们所找到的资料就用了20次,正在进行监护的人也很多,是可以用的法。
法务部主张《保安处分执行法第四条》,在判决确定前就先执行,被学界认为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因此要把该条删除,改参照德国「暂时安置」方式进行,检察官比较有机制可以依循。蔡碧仲也提到检察官第一时间要以此法做保安处分的困难,像是检察官不具精神鉴定专业,没有检察官敢做任何处置。
林辉煌则称此作法为叠床架屋,且对于法务部说该法有违无罪推定原则,表示「很难理解」,羁押不也是在判决确定前做羁押吗?这个怎么就没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做监护,让他接受治疗也保护社会安全,就是监护的实质内涵,改个名字叫「暂时安置」,内涵也差不多,这样就没有违宪疑虑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