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地院16日晚间裁定羁押杨姓男子。(本报资料照片)
大社区杀人案件,经桥头地检署检察官声押杨姓男子,法官讯问后,认为被告除了犯杀人罪外,还为躲避查缉遮掩车牌、清洗凶刀等,有逃亡与湮灭证据之虞,因此裁定羁押杨男。
桥头地院16日晚间说,法官讯问后,认为杨姓男子涉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衡量他所涉杀人罪是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刑非轻,且杨男坦承,为躲避查缉而遮掩机车车牌、回家中更换衣物、清洗凶刀,还到宾馆躲藏。
法官认为,从这些行为上看来,杨姓男子有为脱免罪责而逃亡及湮灭证据之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至3款的羁押原因,并有羁押的必要,因此予以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