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童「合意」性交? 云林地院:报导有误已重判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7岁姪女遭性侵『轻判』4年」一案引起外界哗然,但云林地院表示,已经宣告较高刑度关键在于校长当时仅利用权势」(姑丈、上对下身分),而非「强制」(例如捆绑、强脱裤等)逼迫女童就范。因此,对未满14岁男女猥亵判2年、强制性交未遂判3年,合并执行4年,「宣告法定范围内相对较高之刑度,并非轻判。」

▲「恐龙法官」或「法盲」的争论持续延烧。(图/东森新闻/下同)

「法官认为7岁女童与师铎奖姑丈『合意』性交!」针对媒体报导,云林地院30日发出新闻稿表示,合议庭法官认定,校长利用女童害怕失去课辅机会,迫使对方顺从,做出性交未遂与猥亵行为各1次;这已触犯刑法第228条(注),并非认定被告与女童是「合意」,报导搞错了。

云林地院指出,合议庭审酌双方关系、相处情形,认为还没有达到刑法第221或224条(注)的程度,只有符合刑法第228条及第227条第1、2及5项(注);判刑4年已是较高刑度,退休校长行为本该端正,却做出这种事,是该严厉谴责。

根据法条,对未满14岁男女猥亵罪法定刑度为6月到5年;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则是3到10年。法官最后判处,前者2年、后者3年,合并执行4年;这样的判决是否为「恐龙法官」,又或者是「法盲」、「网路酸民」不了解法律,各方人士仍未定一词。

依出现顺序刑法第228条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21条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24条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条第1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项: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项: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没得逞也用这项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