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拒绝自取 foodpanda限制竞争 公平会重罚200万

公平会认定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厅在平台刊登价格必须与实际店内价格一致,间接削弱其他外送平台与foodpanda竞争的能力,也要求合作餐厅不得拒绝「顾客自取」订单,违反公平交易法。(报系资料照)

公平会认定foodpanda在契约中限制合作餐厅在平台刊登价格必须与实际店内价格一致,削弱其他外送平台与foodpanda竞争的能力,要求合作餐厅不得拒绝「顾客自取」订单,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5款规定,除命其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200万元罚锾,如不改善,最重可处1亿元罚锾,甚至还可处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0万元以下罚金。

公平会调查,目前国内外送平台市场呈现foodpanda及UberEats双雄局面,2家外送平台市占率皆达4成以上,由于平台市场有其特殊性,又2家公司在消费者端及餐厅端均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因此具有相当市场力量。

公平会调查指出,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厅在平台刊登价格必须与餐厅自行贩售价格相同,使得餐厅无法将不同的销售管道的成本差异反映在售价上,形同内用顾客必须与外送平台订餐顾客共同分摊平台的抽成,foodpanda则无须担心若调升抽成比例会使顾客转向内用,故较有诱因及能力调升抽成比例。

公平会提及,foodpanda要求餐厅在平台上刊登价格必须与「店内价」相同,间接确保餐厅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价格,不会低于在foodpanda平台刊登的价格,纵使其他外送平台向餐厅收取的抽成较低,餐厅也不会降低在该外送平台上的售价,消费者将无法享受到其他外送平台低抽成反映在餐点价格的好处。「网路效应」导致理性消费者继续使用餐厅数比较多的外送平台,认定foodpanda店内与外送价相同的要求,间接削弱其他外送平台与foodpanda竞争的能力。

公平会还发现foodpanda平台强制求店家开启「顾客自取」功能,让顾客自行到餐厅取餐外带,限制餐厅不得拒绝「顾客自取」订单。由于透过「顾客自取」订餐之消费者,大多属于餐厅原本的顾客,如餐厅必须接受无条件平台上「顾客自取」的订单,不仅未拓展市场或开发新顾客,甚至面临必须与平台上的自己竞争,当原有的内用及外带顾客流失至外送平台,餐厅还需额外支付foodpanda佣金抽成。foodpanda进一步再将收取自餐厅佣金抽成补贴消费者,促使顾客利用foodpanda「顾客自取」方式订餐,使foodpanda能获取更多佣金抽成,并享有更大定价能力,从而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此外,公平会也发现foodpanda及UberEats 2大外送平台业者均对于签署独家交易契约之餐厅给予抽成折扣优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厅选择与foodpanda及UberEats签署包含独家交易条款契约,现阶段虽尚难认有违反公平交易法,但公平会也对2家业者发出警示,未来若继续扩大签署独家交易餐厅数量,或采行其他具实质强制独家交易效果限制,都可能产生违反公平交易法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