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一房两卖判决处理办法是: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与后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办理登记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开发商对前一个购房者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前一个购房者不能强制履行购房合同。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多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开发商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此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法院就会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关系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一、一房二卖的概念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二、一房二卖的效力分析

(一)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进行房屋登记,而其他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签订于房屋登记之前,则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二)先、后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签订于房屋登记之后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先、后买受人都没有进行房屋登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所有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或为可撤销。

二、预防一房二卖的方法

(一)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因为房屋的使用功能具有排他性,所以,买卖双方一旦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方就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其他人无权再使用该房屋。如果卖方同时与多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众多买方中仍然是只能有一人获得该房屋的使用功能。

(二)提高定金支付比例

对于房屋交易来说,提高付款额度是一件利弊共存的事情,利处在于,提前支付较高的房款,可以稳定房主的心,更加顺利而负责的完成房屋交易。弊端在于一旦发生什么风险,损失也不小。

(三)进行房屋网签合同的登记

网签同样具备防止房屋一房二卖的效力。网签代表着该房屋在互联网系统上已经留下交易记录,有心人一查就可知道房屋的走向。同时网签之后,如果卖方想反悔,无论是涨价还是毁约卖给第三方,如果想要顺利完成房屋交易都需要注销网签记录才能进行接下来的相关事宜。

(四)提前完成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指的是具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便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简而言之就是,买方申请并完成了预告登记,卖方即使把房屋一房二卖,其他的买方也得不到房子,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其他的买方还会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失去房屋购买资格。

(五)详细登记房屋信息

做好房屋信息登记,不断完善房屋交易管理系统,方便更多的购房者查询到房屋的详细信息,才是遏止一房二卖的有效办法。我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包括地理位置、楼号、单元号、户号。无论是原业主网签备案,还是房屋交易中的合同详细内容,完善周详的信息以及登记情况是保障交易公平、透明的重要前提。

(六)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便具备了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违约。如果卖方想要毁约或者是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买方有权依照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买方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点击下方图片直接进入,咨询本地律师!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语音回复 15万律师为您免费在线解答

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