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莹真/别人传,我也跟着传 散播性爱照、谣言,犯法吗?
▲基于好玩将他人性爱影片转传给其他网友,已构成「散布猥亵物品罪」及「诽谤罪」,更可能面临影片当事人求偿的巨额赔偿。(图/视觉中国CFP)
知名企业小开惊爆和当红玉女分手。分手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两人更不断向媒体放话、攻击对方,让外界对两人由爱生恨的关系看得一头雾水。一日,网路上的爆料平台突然出现一支影片,内容竟是玉女明星和企业小开的性爱画面,马上造成网路暴动。
虽然影片上架不到10分钟就立刻被删除,但仍旧在网路上疯传开来,不只许多网友在网路上留言「求片」、「求上车」,更有人明目张胆地标榜自己「有片」、「请私讯」等等讯息。小明在该影片被删除之前,就已经先将影片备份起来,然后又因为好玩,将影片传给其他网友。小明会不会因此惹上什么麻烦呢?
男女在交往过程中,很容易一时被爱情冲昏了头,留下一些极度隐私的亲密画面;或是被人故意设计偷拍,连自己也不知道有这些限制级影片存在。直到分手之后,被另一方拿来当作报复的工具,或者影片不慎流出,被有心人士威胁利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对影片当事人而言,都十分不堪且造成巨大伤害。往往使得当事人在心理上、名誉上都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但是同样一件事情,却有人只是因为好玩、好奇,任意将影片转传他人,不仅加深当事人的伤害,更有触犯法律的危险喔!
窥视窃听窃录罪及散布猥亵物品罪
如果拍摄亲密影片、照片之前,并未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并以偷拍方式进行的话,就会构成《刑法》第315条之1窥视窃听窃录罪。
依《刑法》第315条之1第1项第2款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因此,像是偷拍亲密影片、裸照,甚至在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另外,几乎每次只要有明星或名人爆出私密照、性爱影片流出的新闻,各大网站上就会充斥着网友求看影片、照片的留言;也有许多人单纯基于好玩的心态,将影片转传出去,或者提供档案给别人下载。但是,因为这些性爱影片、私密照片,都是属于《刑法》规定「猥亵物品」的范围,凡是在网路上播送这类画面、提供档案让网友下载,或是将档案透过讯息、LINE、电子邮件等方式再传送给他人,都会触犯《刑法》第235条的散布猥亵物品罪。
侵害隐私恐犯诽谤罪
也许有的读者会觉得奇怪,既然这个影片内容确实是企业小开和玉女明星的亲密影片,并非被移花接木或是伪造而成,而是确切存在的事实,为什么还会构成妨害名誉的诽谤罪呢?
因为依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只要是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事情,就会构成诽谤罪。这里所指的「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事情,并不单指虚构捏造出来的事情,如果这件事情确实曾经发生,但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且根本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还是会构成诽谤罪。
就像是案例中的当事人,虽然都是社会上受人关注的人物,但是因为影片涉及个人极度私密的内容,而且无关乎公共利益,因此凡是公开、散布、转传影片的人,都会有成立诽谤罪的可能。
无论是偷拍行为构成窥视窃听窃录罪,或是散布转传影片构成散布猥亵物品罪及诽谤罪,都会造成性爱影片的被害人名誉和隐私遭受极重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民法》第195条规定,被害人不仅可以向原始流出影片的人请求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这些转传影片、提供影片下载的人,也都必须负担民事赔偿责任喔!
上述案例中的阿明,即便不是一开始将影片公开流出的人,而是基于好玩的心态将影片转传给其他网友,但是已经构成了「散布猥亵物品罪」及「诽谤罪」两项罪名,不仅可能因为这两项罪名吃上官司,背负刑责,更可能面临影片当事人求偿的巨额赔偿。(本文转载自《法律不难、官司不烦!专业律师亲授‧生活法律防身术》,出版社/和平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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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莹真,律师,以浅显易懂的方式传递法律知识,除了创立「律师说真话╳赖莹真律师」YouTube影音频道,也同步开设同名脸书粉丝团及Instagram专页,着有《法律不难、官司不烦!专业律师亲授‧生活法律防身术》。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