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 主动修法赋予18岁选举权

(图/本报系资料照)

朝野政党都正在主张国会应该改革,强化国会功能。但不同政党显然有不同打算。今天谈一个过去谈过而立法院尚未完成的功课,是个民意支持而朝野政党都该同意的立法议题;立院中的各政党能否就之通力合作,展现自主立法的地位与能力,作为强化立院功能的先声,却是个考验。

简单地说,立法院应该迅速修正包括《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在内的相关条文,使已满18岁、未满20岁的成年人能和已满20岁的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

或许有人会问,这个问题不是曾有公民投票的修宪提案没被通过吗?没错,但修宪案公投未过,并不表示不能由立法院立法让18岁的成年人享有投票权。公投时,赞成的人数较多,可是未达通过修宪需要的门槛;选民不热衷修宪的实际原因多种,不能一概而论,未必就是因不赞成18岁有投票权,也有可能人民并不以为需要大费周章地修宪,直接由立院用法律规定即可。

修宪公投案失败的法律效果,是中选会于公告结果起2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再公告进行修宪公投,并不等于不许立法院自行立法。

或者还会有人问,宪法不是已经规定18岁没有选举权吗?错了!请仔细阅读宪法,宪法并未这样规定。制宪当时《民法》规定20岁为成年,宪法规定了20岁有投票权,意思是成年人必须有选举权。现在《民法》已将成年年龄降至18岁,而宪法并不禁止、也完全没有理由禁止已满18岁的成年人享有选举权。宪法的规定,不能想当然耳地随意为反面解释,以致偏离了正确的解释方法。

立法院里会有政党反对18岁到20岁的成年人有投票权吗?如果说到修宪就态度积极,改用立法加以实现就兴趣缺缺,是真心要为18到20岁的成年人争取举权吗?抑或只不过是想要透过公民投票更动宪法呢?

话说回来了。如果真有哪个政党认为这样的立法违宪,立委提案修法而遭到否决时,可声请宪法法庭解释宪法,在这个题目上,不容就宪法规定采取反面解释,因为宪法并不禁止18岁的成年人也有选举权。

也就是说,如果立院怠于修法,违宪的其实是现行法律规定。法律不许18岁到20岁的成年人有选举权,这样已违反了宪法第129条规定选举制度的普通原则,侵犯了成年公民平等参政的宪法权利。何况,立院在降低成年年龄至18岁的同时,业已修改《公民投票法》,规定满18岁的成年人可以参与公投,又怎可拒绝修法赋予18岁到20岁成年人选举权?为德不卒以致违宪的,不正是现行的法律吗?

国会需要的改革,是立法院不必事事仰赖行政部门的提案,就有主动自主立法的能力;国会需要的改革,是其立法都能具有合乎民主共和国法治原则要求的品质。国会需要的改革,是立法院要成为能用立法反映民意,实现民主的议场,不是为了政党利益专事政党斗争的战场。

成年公民都应享有宪法保障的平等参政权,立院修法只是举手之劳,立院的政治领袖要建立人民对于民主国会的信任,为何不从完成这一项功课入手?

立委应追求极大化人民的权利与福祉,不是政党自身的利益。能为人民争取权利的政党,就能得到人民的支持。立法院不须等待行政机关提案,应随时具有自为立法的能动性,主动将当年修改《民法》调降成年年龄时,漏未配套修法赋予18岁公民选举权的错误弥补过来,这正是立法院可以赢得人民支持信赖的正当作为!(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