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欢可退!大陆首修消保法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中国大陆近来首次大修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并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保障消费者权益。新法预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新社25日报导,大陆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5日举行第5次会议,其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是自1993年此法颁布以来首次大修。这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路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新法明定,消费者自网路、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而若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须承担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或争议的举证责任。
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情形,如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