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欢可退!大陆首修消保法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中国大陆近来首次大修保法,赋予消费网购「后悔权」,并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保障消费者权益新法预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许多台湾人喜欢在大陆淘宝网找寻便宜货。(图/翻摄淘宝网)

中新社25日报导,大陆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5日举行第5次会议,其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是自1993年此法颁布以来首次大修。这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路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新法明定,消费者自网路、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而若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须承担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争议的举证责任。

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列明不宜退货情形,如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