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消费产品质量不佳?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即将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细化和补充
据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
例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直播带货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如今,线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直播带货的兴起更是使得大量的交易发生在直播间里。央视“3·15”晚会结束后,东方甄选、三只羊集团就曾带货晚会曝光的梅菜扣肉致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下直播带货还存在需要改进的空间。根据《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2023)》,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一直是直播带货平台的主要舆情问题,且占比高于30%。
关于直播间消费,此次条例也有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直播平台有责任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介绍条例对于网络消费方面的规定时,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也特别提到了直播带货。
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条例强化经营者义务
近年来,在健身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预付费模式十分普遍,但商家跑路事件却频频发生。
据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