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关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案讲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到底。

瑜伽没练完消费者要求退款

2023年4月21日郭某某与兰州某瑜伽有限公司签订瑜伽课服务合同,约定会员费以及课程相关内容。郭某某自2023年4月至8月期间上小班课19节、私教课2节,后双方因上课时间及能否上团课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郭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课程费用共计5000元。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概不退费,原告已交纳的课时费是根据合同约定总课时计算的优惠价,如果退费,也应当扣除已上课程的价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瑜伽课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的预付款消费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郭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要求双方继续全面履行消费服务内容。原告郭某某已消费19节小班课、2节私教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课程实际单价在原告上课前已向其告知,故应当以合同优惠价格按21节课计费。关于退费问题,被告“不因任何原因退还费用”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责任、限制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被告以此抗辩不予退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综合原、被告的违约程度及被告提供服务的情况,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瑜伽课服务合同,被告兰州某瑜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郭某某课程费2500元。

美发店“忽悠”充值消费者要退费

2023年10月,李某某在城关区某美发店消费,扫码支付8999元充值会员卡,并于当日消费部分费用。之后,李某某发现被告的其他门店存在闭店的情况,因担心被告在收取款项后跑路,李某某开始沟通协商退费事宜。虽经多次协商,但美发店始终未退费。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退还尚未消费的款项788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该案经法官在线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城关区某美发店退还原告李某某尚未消费的预付款7880元。

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及充值会员卡又称预付消费卡,此情形下,消费者面临着“商家跑路”“霸王条款”以及虚假宣传等合同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从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出发,消费者虽然充值了预付款,但是如果出现商户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者其他丧失合同继续履行基础情形的,其仍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商家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马和相

来源: 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