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聚焦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聚焦当前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预付式消费强化经营者的“三个义务”

花钱办卡,商家跑路,卡上余额难追回――近年,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难点。《条例》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设立“书面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强化“按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明确“事中告知”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此外,《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

聚焦直播带货、“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等新领域

直播带货越来越火,直播间的激情话术、“饥饿营销”等吸引了大批观众,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如今,很多人在网购下单前,习惯翻看商品销量或者网友评论作为参考,却无法分辨这些“好评”是不是“刷”出来的,也即“刷单炒信”。《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以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事情,通过同一平台下单预订房间,同一时间、同款房型,会员价可能比非会员价格还要高出几十元,网友吐槽被“大数据杀熟”“区别对待”。为此,《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据悉,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

赠品“免费不免责”,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

围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条例》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比如,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务,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围绕真实披露信息,列举了虚假宣传的常见情形,还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夸大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围绕保护消费者安宁权,规定不能擅自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擅自拨打推销电话。通过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和更明确的法律责任,让市场更加有序、让经营更加规范,预防市场失灵,减少消费侵权。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细化了有关行政部门职责,比如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消费维权方面的职能作用。(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李二帅)

(来源:洛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