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交易纠纷多 消保官出招确保消费者权益

▲立委邱志伟今天召开「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责任归属」公听会。(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林淑慧/台北报导

网路消费纠纷日益增加,不少发生在各大交易平台行政院消保处消保官吕惠珍提醒通讯交易的企业经营者,应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费资讯、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交易原则上享有7日犹豫期,消费者也能申诉并申请调解消费争议,以确保网购交易的权益

网际网路的发达下,透过数位平台进行商务交易已是现代人主要消费方式,不过我国网路购物法规不够健全,部分电商交易过程衍生的责任归属,仍有模糊地带,例如不肖卖家在电商平台贩卖的商品,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智慧财产权时,不只造成数位平台业者、商品智财权所有者及消费者三方的损失,更可能降低消费者网购意愿,阻碍数位交易平台的发展。

因此,立委邱志伟今(28)日召开「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之责任归属」公听会,邀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东森得易购、富邦媒体科技、美好家庭购物、创业家兄弟、统一超商、台湾乐天,以及无店面零售商业同业公会等代表与会,研议成立网购专法可行性,以完善网购环境。

行政院消保处提出以下四点方法,保障消费者于通讯交易的权益:

一、 通讯交易的企业经营者应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费资讯:

消保处指出,通讯交易的业者于订约时,应提供消费者充分的资讯,包括:可迅速有效联络的通讯资料;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对价、交付日期等契约要项;消费申诉的受理方式等资讯。业者出卖的商品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财产权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消费者得依据上开消费资讯联络出卖人主张权利

二、 消费者于通讯交易原则上享有7日的犹豫期:

除了不适合退还的性质特殊商品或服务外,消费者于通讯交易享有7日的犹豫期。业者若在网页标示货物售出概不退换,或一经拆封不得退货,对于依法享有7日犹豫期的消费者,并不受该标示的拘束。

消费者买到仿冒品或侵权商品除了可依前述规定解除契约外,也可援引民法瑕疵担保责任等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三、 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的义务不得低于广告的内容:

品质虚伪或违法商品往往涉及不实广告的问题,依消保法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对消费者所负的义务不得低于广告的内容,并应于契约成立后,确实履行。

刊登广告的媒体经营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者,就消费者因信赖该广告所受的损害与企业经营者负连带责任。另外,其他专业法规就不实广告或违法商品也有相关规定,相关行为人依具体个案情节可能负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四、 消费者可利用消费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申诉及申请调解:

消费者因通讯交易买到侵权商品所衍生的消费争议,可透过行政院建置的「消费申诉及调解案件管理系统」,线上提出申诉或申请调解,也能拨打「1950」全国消费者服务专线电话,转接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