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拟修两岸条例 当陆资人头最高可罚1500万

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陆委会记者会youtube直播画面)

陆委会近期两度公告修法,包括关键技术人员赴陆需申请、加重充当陆资人头罚则等,修法后充当陆资人头者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较原来一年以下、15万元罚金的罚则重很多。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今(23日)表示,修法背景是因最近几年出现一些违法的案例,为了吓阻这些违法的行为,会同相关机关共同研议修法。

陆委会于7月底公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条例」(两岸条例)修法,修改内容为第9条与第91条,未来,受政府补助达一定标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的人员,赴陆需先申请,未经申请而赴陆者,最高可处新台币1000万元的罚锾。

9月上旬陆委会再度公告,拟修两岸条例第40条之1、第93条之1,与第93条之2修正,主要避免陆资或其于第三地投资的营利事业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修法后充当人头者最重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较原来一年以下、15万元罚金的罚加重很多。

李丽珍说,陆委会提修法是为吓阻陆资的不当违法行为,近年看到一些陆资,用他人或是第三地的名义来台,从事业务活动,甚至挖角高科技人才,为了吓阻这些违法行为,陆委会会同相关机关共同研议进行修法。

她强调,为了有效维护台湾资本市场和经济秩序的稳健发展,还有确保高科技产业领先优势,未来将继续从国家整体安全利益的角度,强化陆企跟陆资企业来台的相关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