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 工总苗丰强与高科技业提3大忧虑
立院过国安法、两岸人民条例,工总苗丰强紧急厂商会议提3大忧虑。(本报资料照片)
上周五立法院三读通过国安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修正草案,业界至感忧虑与关切。为此,工总苗丰强理事长今天下午紧急邀集国内高科技厂商进行视讯会议,包括联发科、台积电、宏达电、原相等国内重量级厂商的法务长,均亲自参与讨论。对于这样一个高强度的管制法律,业者虽然感谢政府对于营业秘密的保护法意,但也因两法中均存有非常多的不确定法律定义与范围而感到忧心。
此次会中业者关切的重点包括;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范围极不明确,对于需要被保护技术范围与受管制人员也不清楚,对于补助的范围、比例、金额、门槛的定义都没有讨论,更何况国家的关键技术很多时候,是经由多个次级技术的累积,政府的委托案或补助案有时是透过多层次与多家公司同时在执行,直接间接委托或补助如何定义,如何规范,如果企业都不能掌握自己的责任范围,对个人与企业都将造成重大隐忧,甚至影响参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开发与研究。
各界虽然都认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对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保护有其必要,但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产业研发自主性间取得平衡,是未来执法之重点,因此,在经过充分讨论后,获得以下结论与建议。
第一: 由于「经济间谍罪」涉及刑责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对于「实质控制」、「国防需要」、「国家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等名词定义必须明确且具体。尤其是对于「经济间谍」必须要有确切的主观犯意与具体行为始能认定。
第二、未来「国家核心关键技术」的认定程序,国安法授权「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订定,建议有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定义与要件」,应与产业界进行充分沟通并滚动修正适当界定。因为最熟悉相关技术,且与相关技术之保护最有切身利害关系是各个高科技产业。另外,鉴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涉及诸多产业领域,而部分产业领域之高阶技术水平,可能随产业趋势舆国际局势快速变动,建议须先建置一套风险评估之架构与模式,同时应建立妥适、可受检验与公平的审查机制,避免构成要件不明确或适用范围过大之问题。最后建议可采正面表列,并依产业界之特殊需要与有正当理由时,申请项目排除。
第三、产业界非常担心对 在职人员进入大陆地区采取「事前审查制」,可能会影响企业营运和研发活动以及商务运行,更可能直接影响高科技产业接受政府补助或委托进行技术合作或投资(包括既有计划之进行及未来计划之参与)之意愿,且可能增加员工参与核心关键技术相关专案之意愿,对企业在研发人才之运用与吸引海外高科技人才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核心技术人才之管制,工总有以下建议:对于正在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的进行中案件应该不溯及既往;未来在签订委托或补助契约时,即应明列核心关键技术之限制范围;应明订那些对象将受到限制;除应明定政府补助或出资的一定基准外,也应考虑业别与技术属性,确保合理与衡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