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请为政者以善意修正两岸关系条例(陈长文)

(图/本报系资料照)

回首过往我国总统对两岸关系的态度,李登辉于1991至2000年担任国统会主任委员,1999年提出两岸为「特殊的国与国关系」;陈水扁于2000年提出「四不一没有」;马英九时期主张「两岸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并肯定「九二共识」;蔡英文主张中华民国宪法下两岸互不隶属;甫当选总统的赖清德称会延续蔡英文的两岸政策。

但「务实台独工作者」的赖先生主张并未被绝大多数选民接受,赖清德仅获得4成得票率,且民进党在立法院非第一大党,少数总统所面临的执政之路注定崎岖。

笔者认为一中宪法固若金汤,即便每一任总统有不同想法,两岸民间一家人交流未曾止息。

大陆地区于1958至1984年处于人民公社试验共产党的阶段、1966至1976年为文革时期,1970年代末邓总书记「摸石头过河」,实施改革开放。

于此同时,台湾地区于1987年宣布解严并开放大陆探亲,于1991年宣布终止动员戡乱,不再视共产党为「叛乱团体」或「敌对势力」,两岸民间交流与贸易日趋热络,两岸从敌对与平行线渐渐转为接触与对话,为了因应所生法律问题,作为两岸人民互动基础法律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于1992年9月施行。

本于良善的立法初衷,《两岸条例》却有着对大陆人民不合理甚至敌意的规定,以继承与既判力等为例:

一、遗产继承限制

《两岸条例》第67条: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大陆人民依法继承之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立法理由为「避免台湾地区资金大量流入大陆地区,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同条另规定: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

该规定已存在30年,立法时能顾虑到大陆人民之继承权已是难能可贵,但数十年过去,两岸经济今非昔比;40年前大陆是贫穷的地区,台湾则是亚洲四小龙,如今大陆已是全球第2大经济体,还用200万元限制大陆人民继承权,岂不倍感惭愧?

就情理而言,过去因国民政府迁台,两岸人民(包含老兵)骨肉分离者所在多有,此项问题关乎人道。立法时未以「一家人」的角度设想,反而预设大陆配偶继承影响台湾经济及安定,令大陆配偶情何以堪?于今更是有违平等思想之恶法,破坏台湾最美丽的是「人」的形象。

二、最高法院否准大陆地区确定裁判之既判力

《两岸条例》第74条规定:大陆地区民事确定裁判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序或良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经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得为执行名义。

该规定之立法背景应是依循《民事诉讼法》402条之模式;亦即,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其效力:…三、判决之内容有背…公序良俗。四、…。

《两岸条例》仅以「违背台湾地区公序良俗」为例外不认可之事由,法条文字用了「裁定」「认可」而非「判决」「承认」,是为了回避两岸主权归属之「政治」问题,当然不影响「既判力」(即一事不再理终局判决之意)存在之准超国界「法律」原则。

然而,民国96、97、104年陆续有最高法院判决,在未声请释宪的情况下断然认为「经我国法院裁定认可之大陆地区民事确定裁判,应祇具有执行力而无与我国法院确定判决同一效力之既判力」。既然最高法院欠缺准超国界法(两岸)之素养,就请政府(行政、立法)依宪法修正第74条!

三、请新任总统及立委以善意对待大陆地区人民

除前述之外,《两岸条例》还存有其他不合理的规定:内政部依《两岸条例》第33条裁罚赴陆工作之27位台人,竟获最高法院维持原处分,令人失望;反之,北高行展现了法治胸襟,「陆方对我的统战…最佳回应之道应系更民主、更开放…才有机会实际了解两岸的制度差异」,令笔者喝釆。(作者为海峡交流基金会首任秘书长、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