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漂河之狼猥亵2女童辩情节轻微可怜悯宽恕 高院打脸
▲▼台北市漂漂河之狼潘姓男子,二审仍遭判刑3年10月。(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水上乐园「漂漂河之狼」潘姓男子,去年8月在台北市某水上乐园的漂漂河游戏区猥亵2名女童,到案后认罪,一审将他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高院审理时他辩称,自己犯罪情节轻微、显可怜悯宽恕,请求高院依法减刑。高院认为他犯案情状显无情堪悯恕之情状,辩词不可采,18日驳回上诉,仍判刑3年10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8月12日下午6点左右,潘男(19岁)首次在台北市洛德城堡水上乐园漂漂河犯案,他发现在他前方、使用游泳圈戏水的女童落单,竟尾随女童至阴暗处,在漂漂河桥下山洞,以手摀住女童嘴巴,强行抚摸下体得逞。8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潘男又在同样位置以相同手法,对另一名落单女童下手猥亵;被害女童向父母告状,有家长在脸书社团提醒网友注意,此案才曝光。
检警单位侦办后,根据监视器画面锁定潘男涉嫌重大,潘男在案发后2天主动到案。而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庭讯时质问他的犯案动机,但他始终避谈,仅嘴中重复说:「我错了!」检方考量他虽已认罪,但2名被害女童仍未满14岁,依2个「加重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他有罪,合并判刑3年10月。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时潘男虽认罪,但仍争执精神鉴定报告不足,要求重新鉴定;另外也说,自己犯罪情节轻微、显可怜悯宽恕,请求高院依法减刑。但高院审理后18日二审宣判,认为原审判决认事用法均无违误,因此驳回上诉,仍将他判刑3年10月,可上诉。
高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原审的鉴定报告对潘男的身心状况均已完整鉴定,不须重作。另外潘男主张情堪悯恕的部分,高院认为,潘男系因升学与异性交往遭遇挫折,因此产生压力,竟在短短2、3个星期间,在儿童频繁出入的游戏场所,先后对两名儿童做出强制猥亵的行为,犯罪情状显无情堪悯恕之情形,故不依刑法59条「情堪悯恕」规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