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篮球时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

常言道:生命在于运动,安全在于预防。运动是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内心健康的方式之一。

但不可否认的是,高强度的运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风险,甚至对人体造成无可挽回的损伤,因此需要我们在进行高危险、高难度、高强度的运动时提前热身,做好防备,降低自身受到伤害的机率。

那么,法律上,对于同龄人之间因进行篮球运动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案例

小周出生于石家庄一普通家庭内,因自小活泼好动,精力无限,再加上父母宠爱,经常与好友进行户外运动,久而久之。小周对各项运动规范就了如指掌了。

因身体素质高,小周在学校常常代表班级参加运动会,并由此获得了不少学校奖项,也得到了同学们的赞叹和老师们的欣赏,周家父母更是与有荣焉,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骄傲。

但伴随着小周升入高中,因学业上压力越来越重,他每日的运动量也在不断减少,尤其是自己平常最为喜爱的篮球,更是很久没碰了。由于内心实在渴望,小周便与几个关系不错的同班同学约定放假后一同前往本市内的篮球场打球,几个人也是欣然应许。

自此小周便心心念念盼着假期的到来,在约定的前一天,他按时做完了布置的学业任务,便收拾好第二天要用的物品,在次日迫不及待地来到了约定地点。

不久后相约一起的同学便陆续赶来,几人先进行了热身和闲谈,随后在由小周申明规范,几人便开始打篮球。在玩了一阵后,小周明显感到自己体力竟略有不支,不过一会就气喘吁吁,与之前大不相同。

同时,同行的其他人也满面通红,汗水不停地往下落。见此情景,小周只觉得自己因学业繁重荒废了篮球运动,更坚定了他今天好好锻炼的想法。而他们这一行人的身影也吸引了住在不远处的小张。

巧的是,小张平时也极为喜爱篮球,他运球颇有技巧,经常得到他人的夸赞。但因朋友们所居较远,平时难以凑足人数,基本上都是自己独自练球。

此时见到篮球场上同龄的少年正玩得热火朝天,小张也不免心动,他在场外反复围转好几次,终于鼓足勇气询问小周等人可否让他加入。见小张眼神真诚,再加上少年心性,一行人没想太多便满口答应,小张在回家换了一身便服后就来到了场上与其一同打球。

因太久没有练习,小张却因自己家在球场附近平常练球时间多一些,在场上表现得更加亮眼,这让小周目光一亮的同时也暗暗发力,希望自己可以打得更好。然而,天不遂人愿,小周的体力很快在奔跑抢球的过程中被消耗一空,他的双脚像是踩在云朵上软绵绵的,没有任何力气。而小周的脑中绷紧的弦也在慢慢松懈。

就在想要裆下小张投篮时,二人身体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小周一个不慎被小张撞伤上肢,只听他“啊”了一声,捂着桡骨蹲在地上,浑身冷汗津津,因运动而通红的脸如今已经变得惨白。见到小周的异样,小张也不顾投篮,连忙蹲下身查看,同行的人都一脸紧张,有几人已经拨通了小周父母的电话。

在众人七手八脚的帮助下,小周被先行送往了医院。经过检查,他属于左尺桡骨中段骨折。在小周住院疗养期间,共花费20000元。看着床上一脸痛苦的孩子,周母十分心疼。同时,她认为是因为小张的加入以及后续的行为导致自己孩子受到伤害,应当由小张家属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周母多次与小张父母协商,均未达成相同意见,无奈之下周母便将其告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小周和小张都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经济来源,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因双方都对篮球这项运动有所了解并精通熟练,其参与篮球运动应当属于个人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但就运动而言,篮球本身就属于高强度的运动竞技方式,每个篮球成员都可能因参与这项运动而成为风险的发出者和承担者。小周和小张作为参与人,在加入的一刻就应当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抱有清晰的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案例里,小张和小周都属于自愿参加篮球运动,且小周的受伤并非小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属于篮球运动里可能发生的风险之一,不应当因此认定小张需要对小周受伤一事担负全部的责任。但小张父母在审判时也表示,自己愿意补偿小周治疗花费的50%的钱款。对此法院应当准许。

结语

人生之事难以事事完美,运动也是如此。在场上,我们常常因运动员矫健的身姿而欢呼雀跃,但不论是在台上还是台下,他们都因此承担着身体受损的风险。在进行高危运动时,我们更要保护自身安全,尽量避免受到伤害,合理运动,降低风险。

(《以案释法:打篮球时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担?》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