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股东干政金管会严惩

大股东干政修法重点

金融大股东不当干政,金管会出重手!银行局长庄琇媛27日预告金控法、银行法修正案,将大股东不当干政、持股申报虚伪不实或隐匿入法重惩,包括对大股东本人可处最高5,000万元罚锾、限制持股的表决权行使、限制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当选董事、甚至解除董事职位,情节严重者可限期处份持股。

庄琇媛说,将来会以个案方式认定,最严重甚至会要求处份家族对金融机构的持股。等于是解除金融大股东身份。

此外,金控或银行负责人被停职者一年内、或被撤职五年内不得再任金控、银行、信合社及金控下所有子公司的任何职务,就算在金管会开罚前先辞职,金管会还是可以再处份「解职」,即多出五年限制,草案将先预告60天,收集各界意见,最快9月底可送立法院审议,拚明年上路。

庄琇媛指出,过去日常监理及金检时发现,大股东未确实申报实质受益人,或召开会议讨论经营议题,或金控人员将财业务资讯请示大股东等各种干政情形,现行法规只能对「现任在职的人」解除职务,无法对这些有控制能力的负责人「究责」。

修法后,金管会可对实质大股东祭出罚锾、限制表决权、限制其持股直接或间接当选董事、暂停或解任其董事或法人代表的资格、限期处份持股等五大措施,且金管会有吹哨者制度,并有检举奖金,最高可拿到400万元,鼓励内部员工检举大股东干政行为。

之前日盛金控大股东香港商CTL持股未确实申报,金管会当时只能对日盛金处1,200万元罚锾,出现「只能罚公司、大股东却没事」的窘境,金管会坦言监理措施明显不足。

这次增订金控法以及银行法,针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的股东持股申报若有「虚伪不实或隐匿」,过去仅能限期该股东就未申报部分处分、裁罚被投资公司,未来除裁罚隐匿申报的大股东本人外、持股超过5%部分限制表决权或限期处分,限制、解除或停职指派的法人董事。

同时增订大股东不当干预经营的监理措施。从目前只能惩处公司,进一步惩处到大股东本人。包括最重对大股东本人开罚5,000万元、限制表决权或指派法人董事、解除或停职该股东法人董事,经处分后仍未改善,得限期处分持股,且不止大股东名下持股,若大股东具影响力的包括家族企业、投资公司、基金会等,亦可个案认定要求出脱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