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股东干政 管制缩水

金管会对大股东干政出手

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割,还不是时候。金管会主委黄天牧29日透露,规范金融大股东不当干政的措施,因各界仍有诸多反对声浪,「社会氛围还不到时候」,送审法规将仅保留「罚锾200万至5,000万元」的部分,其他考量到法规执行难度,全数删除。

为了让金融股权透明化及强化对大股东的管理,金管会4月28日起预告金控法及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大股东若不当介入经营,金管会可限制其持股行使表决权;限制大股东本人或指派他人出任董事;解任此大股东或其派任的董事;限期处份持股等,在预告期间被指违宪、干预人民财产权,认定及执法上恐给予过大行政裁量权等。

条文在6月27日预告完成,并举行二次公听会后,黄天牧说,除了保留罚锾部分,其他16-1条的裁罚部分暂时删除,不修正,希望行政院、立法院审议时能得到社会认同及立委支持,目前预估9月送进立法院在本会期审查。

虽然送修条文「大让步」,黄天牧说政策或法案有赖「社会的共识、业者的认同」,可分阶段进行,并引用唐朝布袋和尚插秧歌中的「退步原来是向前」,强调即使只有罚锾,对大股东的管理还是「往前进」的,也会紧盯曾因大股东不当介入经营被裁罚的金融机构,督促金融业强化公司治理,等社会更成熟时再修正,亦或金融机构都已明显改善,也就不必修法,。

金管会推动金融机构「去家族化」、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等,是2017年前金管会主委、现任国安会秘书长顾立雄时就喊出的政策目标,想解决许多银行在授信时遇到大股东、母公司,内稽内控或公司治理就「难以抵抗」而失灵的沉疴。

黄天牧上任后,近年来陆续对多家大股东未任职却「干政」的金控开罚,因外界质疑金融业大股东不当干政,法规只能开罚公司或公司董总,罚不到影武者(指大股东),为扩大对金控及银行大股东问责,金管会决定修正金控法及银行法。

草案对不当介入经营的大股东祭出三大惩处,一是最高对大股东本人可处5,000万元的罚锾;二是限制股东表决权或派任董事;或解除、停职该股东法人董事,三是最重可命其限期处分持股,原预计9月底送立法院审议,明年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