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降10次 强制车险及补偿制开办20年 理赔补偿2453亿
▲产险公会理事长陈灿煌(右三)、保发中心董事长桂先农(左三)、柯妈妈(中)等人共同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补偿制度实施20周年健行活动掀开序幕 。(图/记者李蕙璇摄)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及补偿制度实施已经20周年,调降保险费10次,调升保险金额4次,给付保险金约2,358亿元,特别补偿基金约4.9万件、95亿元。今天(21日)由产险公会等多个单位共同举办健行活动,继续扩大宣导。
健行活动由产险公会、寿险公会、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保险服务协会及保发中心共同举办。上午9点在台北市关渡的台北艺术大学举行。
保发中心董事长桂先农、产险公会理事长陈灿煌及柯妈妈等人也上台致词,感谢各个单位共同完成强制汽车保险等相关工作。
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表示,这个保险制度是要使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体伤、残废或死亡能获得基本保障,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之政策性目的。
台湾参考先进国家立法体例,并在许多社会贤达及热心人士如柯蔡玉琼女士(柯妈妈)等人的努力推动下,于85年12月完成「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立法程序,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88年1月1日再将机车纳入实施范围。
由于保险制度是以法律强制汽(机)车所有人投保本保险,保险公司经营采「无盈无亏」原则,不论汽车交通事故之加害人有无过失,请求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另设置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如有事故汽车属无法查究(肇事逃逸)、未保险汽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险汽车、全部或部分为无须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车等状况。
肇事致受害人受有伤害或死亡,而未能依规定向本保险的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时,得向特别补偿基金申请补偿金而获得基本保障,特别补偿基金给付补偿金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也会依法向加害人追偿,以维护公平正义。
实施至今已届满20年,截至106年12月底为止已完成修法3次,调降保险费10次,调升保险金额4次。
以死亡给付及第一等级残废给付为例,保险金额由12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保险给付分为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以20万元为限)、残废给付(最高200万元)及死亡给付(200万元)。
截至106年12月底,全国汽、机车投保件数已达1,911万件以上,累计保险给付人数约441万人次、给付金额约2,358亿元,特别补偿基金补偿件数约4.9万件、补偿金额约95亿元。
为合理反映本保险酒后驾车之理赔成本及提升行车安全,自103年3月1日起实施「酒后驾车加费」之规定,并于107年3月起将「酒后驾车加费」每次加费金额由2,100元提高为3,600元,且无次数之限制。
另因应智慧型行动装置日趋普及,本保险推动电子式保险证,以利民众办理车籍监理业务。
并由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规划建置本保险投保系统及电子式保险证认证平台,认证平台上线后,民众可至保发中心查询电子式保险证资料,确认投保情形,并在保险到期前完成续保,以确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