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医疗法》修正,医病关系更加和谐?
▲去年底立法院三读通过《医疗法》修正案,对于长久以来矛盾的医病关系,将会带来更和谐还是更无解的未来。(图/达志/示意图)
根据新闻报导,2017年12月2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医疗法》修正案,修改第82条之规定,将医疗人员的赔偿责任限定于「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才负有民事损害赔偿之责。
医疗人员责任减轻吗?
新修正的《医疗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加上了「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的要件,并在第4项中,就前两项所谓的注意义务范围做出具体说明,认为责任的判断应以「该医疗领域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工作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情况为断」。
在这样的立法模式下,原先被诟病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获得了一部分的缓和;但同时,也增加了举证医师违反规定的困难度。按照现在修正新法的规定来看,若要医疗人员针对医疗业务负担过失责任,必须要「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及「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等两个要件均成立才行。在这样的规范下,要求医疗人员负担过失责任的难度升高,未来病患在举证上更加困难。
医疗机构几乎全身而退?
除了医疗人员的责任减轻之外,因这次的修正,也同时减轻了医疗机构的责任。
依照民法第188条第1项本文的规定,必须要在受雇人(医疗人员)的行为致第三人(病人)受有损害,而对该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时,才可以向雇用人(医疗机构)请求连带赔偿。
乍看之下,新旧法之间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对于医疗机构本身的责任,并没有明显的改变。但针对医疗机构旗下医疗人员责任的连带赔偿问题,由于民法第188条必须是医疗人员依《医疗法》负赔偿责任时,才会依该条连带赔偿。也就是说,在修法之后,因为医疗人员责任依修正后第2项的规定获得减轻,病患向医疗人员请求赔偿的难度提高,同时导致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上的困难。
简单地说,在修正版本的状况下,如果不能证明医疗人员有第2项的责任的话,医疗机构就只为自己的故意过失负责。
医病关系真的改善了吗?
从上面的说明可以看出,在新法修正后,病患要求偿的难度明显增加许多。原先设计减轻医疗人员责任,由医疗机构负责的草案,经过修正,导致医疗机构只对自己的故意过失负责;但要求病患就医疗机构的故意过失负担举证责任,又何其困难。如此规定是否真的能解决医病间长久以来的矛盾,还是只是为医疗机构脱免责任?就让我们继续看下去吧!(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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