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罪责己负

心智正常下,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让自己成为精神意识已「不能」辨识行为违法犯罪,不能减免刑责。(图/视觉中国

我国要以刑罚处罚一个人需要审酌三个层次:一、行为人客观上做了《刑法规定需要被处罚的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二、行为人行为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认为不违法的情形(阻却违法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或依法令所为行为等);三、行为人在年龄上及精神意识上具能理解法律规范,认知、辨识行为违法之意识能力,以及依其认知而为行为之控制能力(统称责任能力)。只有三个阶段都成立,国家才能用刑罚来处罚行为人。

嘉义警案发生后,对于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能处罚等有关于责任能力的讨论甚多,甚至有民众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会让有心人故意导致意识能力、控制能力欠缺减弱,并进而规避刑罚。但真的是这样吗?

其实我国《刑法》第19条第3项为了避免有心人借此规避刑事责任,特别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学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如果在精神、心智正常的情形下,因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让自己成为精神意识已「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依辨识而行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显著降低,在这样的状态下犯罪时,不能主张依《刑法》第19条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最常见的,莫过于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意识清醒时,因为饮酒服用药物或施用毒品等行为,导致自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之后在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显著降低时为犯罪,对这样的犯罪仍应与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状态下所为的犯罪行为,做相同的评价并给予处罚,不能依同条前2项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避免行为人利用法条规定蓄意犯罪。

「原因自由行为」我国又区分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为」或「过失之原因自由行为」,实务上对于故意、过失的解释包括两个方向,也就是除了对于犯罪行为的故意、过失之外,也包括行为人对于原因前行为(也就是饮酒、服用药物或施用毒品等行为)所可能产生神智不清状态的故意、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本来已经有犯罪故意,利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而实行该犯罪,譬如行为人本来就想行抢,趁故意喝醉或是利用为朋友庆生可想而知应该会喝醉的情形下行抢;或是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故意,但是知道自己只要有前行为(饮酒、服药或施用毒品等),可能会丧失或降低意识能力、控制能力,而发生客观上应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嗣后确实因前行为而自陷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之际,发生该犯罪行为者,最常见的像是,酒(毒)后驾车、酒(毒、药)后伤害、毁损、窃盗或是酒(毒、药)后家庭暴力。所以不论是故意或是过失,行为人均不能依同条前2项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而应该论处完全的罪责

「原因自由行为」的规范基础,在行为人意识清醒时,既然对构成犯罪之事实,具有故意或能预见其发生,就应该有不自陷于精神障碍、心智缺陷状态及不为犯罪的期待可能性义务,因为行为人对于自己「做了前行为后,就有可能发生对别人造成损害」的前提,已有认知或一定的防范义务,竟仍然让自己陷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发生犯罪行为者,如果这时候还因此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无异鼓励犯罪。在行为的当下,行为人如果是有意识地让自己处于不能辨识行为能力的情形下,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担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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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怡如,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