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谍案》周泓旭以「法官是受害人、觉得我有罪立场偏」声请换人 北院驳回
▲周泓旭认为法官执行职务偏颇、又是《国安法》的受害人,依《刑事诉讼法》声请法官回避,北院驳回(图,资料照/记者吴铭峰摄)
陆生周泓旭遭控吸收新党青年军王炳忠等人,运作「燎原新闻网」、「新中华儿女学会」,执行「星火T计划」涉犯国安法发展组织罪,周泓旭律师于审理期间,主张承审法官执行职务偏颇,又以法官为中华民国国民、是《国安法》的「受害人」,依《刑事诉讼法》声请法官回避,北院日前驳回声请。
北院于4月8日审理时,林明正的律师质疑,调查局所做的数位证据资料、鉴定报告无证据能力,经检、辩双方陈述意见后,合议庭于休庭评议后,肯定资料的证据能力。
周泓旭律师认为,法官没让当事人对资料表示意见,就承认调查局资料的证据能力,显然立场偏颇、认为周泓旭等被告有罪,且法官为中华民国国民,是《国安法》的「受害人」,分别以《刑事诉讼法》18条、17条第1款,声请法官回避。
北院认为,合议庭的成员听取检、辩双方意见,休庭评议承认调查局资料的证据能力后,就没再对争议发表任何意见,举动皆属正当、难认有何偏颇之虞;至于法官是「被害人」部分,北院认为《刑事诉讼法》中指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间接被害人,法官虽是中华民国国民,但仅是《国安法》的间接被害人,自然能审理本案(不然还有谁能审《国安法》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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