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股东会争议再掀波澜 新光三越股东 连署召开股临会

新光三越争议一览

新光三越股东会争议余波荡漾,宏泰、新光乐活、新光育乐等股东代表共同连署并在5日发函新光三越董事会及董事长村上英之,依《公司法》第173条要求新光三越召开股东临时会,若15日内新光三越董事会没有动作,将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申请。

对此,新光三越主管指出,一旦收到会进行评估,一切依法行事。

台日共治的新光三越虽未公开发行,但7月29日股东会因股东提出多项议案而掀波澜,当时股东蔡国栋临时动议提出尽速IPO、修章程恢复常董制、持股较多台湾籍股东出任董事长、处分大陆资产止血等,新光三越副总吴昕昌当场回复目前IPO、修章程都在讨论进行,所有时程、修章与董事结构调整均依法在董事会讨论过,但上市日期确实还未决定。

当天的提案发言人蔡国栋6日坦言,有其他股东连署并发函新光三越董事会与村上英之,要求依法召开股东临时会。他说,股东依法提出的临时动议,会议主席,「不可以吃案!」

蔡国栋回溯当天现场指出,如果连股东提出的临时动议都能够吃掉的话,股东会的程序是违法的,「这是我当一个股东所不能接受的。」他说,发言的股东,依照程序提出临时动议,并要求表决,这是股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会议主席应有的责任。

蔡国栋说,股东依程序提出的临时动议,会议主席却不依规则征询现场附议及讨论、表决,就以拍手方式结束股东会,「这是吃我的案!」

蔡国栋指出,他不能接受被吃案,因此有其他股东共同连署并在8月5日发函新光三越董事会及村上英之,要求依程序处理他在29日提出的四项提案,如果董事会在15日内没有动作,连署股东可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申请。

蔡国栋在7月29日提出的四项提案为:一是修公司章程,恢复常董制,二是尽速规划新光三越挂牌上市,三是由持股较多的台湾籍股东出任董事长,以落实在地化经营,四是处分大陆资产,减少亏损。

而依据《公司法》173条,连署股东的股权达到3%,可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要求,同时,被要求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文到15日内没有作为,连署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