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金融机构要聚焦主业、压缩层级

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 (记者杜燕飞)“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实质开展经营业务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引导国有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

《通知》表示,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同时,《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实施授权、并表和穿透管理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国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实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管理要求,规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通知》表示,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四种: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应在内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

《通知》强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应当加强声誉管理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通知》强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项范围内,及时在官网上公布所属各级子公司名单,以及使用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标识的机构名单,并做好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