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公投无效票、废票、不投票,跟同意票没两样

▲不要以为「我不支持,所以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投无效票(废票)或是不投票,跟同意票没两样。(图/记者谢婷婷摄)

11月24日除了选举投票日也是公投的大日子,不管是正名运动同性婚姻核电议题等公投案,请踊跃表达你的意见。不过,在此要提醒,投无效票(废票)或是不投票,跟同意票没两样。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9条,公投案通过只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多数决:也就是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2.最低同意门槛:也就是同意票要超过投票权总数的四分之一(本次门槛为494万票)。只要以上两点同时成立,此项公投案就会通过。

举例来说:假设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经营永久生活权益」,最后有500万人投同意,300万人投不同意,由以上两个要件来看,500万张同意票大于300万张不同意票,以及500万张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数的四分之一(494万票),因此第12案就通过。

反过来说,若假设最后有300万人投同意,200万人不同意,虽然300万张同意票大于200万张不同意票,但第二个要件的需超过投票权人总数的四分之一,但同意票的300万小于494万,因此即便同意票大于不同意,此项公投案还是不通过。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我不支持,所以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因为拒绝参加表示反对,但这个逻辑可能不适用在公投案上。根据过去的公投资料,2004、2008年两次总计6个公投案,其中有4案的同意票数量都远远超过投票权人的四分之一,但却因为第一项条件的多数决,因为同意票没有超过不同意票,最终还是未通过。

而「不投票」、「无效票」并不等于反对票有效票只有「同意票」与「不同意票」两种而已,因此「不投票」或者「无效票」只是让反对票变少,变相让该案更好通过。因此,假如你不同意某一个公投提案,请在不同意上盖章,不然就等于变相同意!

投票一定要注意这3件事,否则都会造成无效票:1.盖错不能重领,一盖定生死,请小心谨慎;2.印记要完整,不能只有半屏山;3.领完票后请收好私章,不要用私章投票。

投票看起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你事前得先了解议题、背景及自我认同度、哪些利益值得追寻等,最重要的是,不要被片面资讯误导,越理所当然的事情越要想:「真的是这样吗?这样真的对吗?」

不要怕烦,觉得13案真的会盖到手酸,其实能有这么多公投案,就表示我国对于自由、民主的支持与热衷真的是走在世界尖端。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哪怕只是走一小步,台湾都会变得更好。希望大家不要浪费自己的投票权利,善用自己神圣的一票,为社会带来一点改变。(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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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本文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及LAWPARTNER。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