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越多越划算? 掌握4个精打细算的报税眉角

报税前可概略计算自己是否为免申报族。(图/记者张一中摄)

文/今周刊

几年前,小王在申报综所税时,列报扶养亲属共13人,免税额扣除达100多万元,但其中有7人遭到国税局打脸,否准列报;小王心有不服,便针对其中4人提出复查;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让小王与国税局认知产生歧异,又如何列报扶养亲属,对国税局而言才算是合理?

先看小王以为「列报有理」的这4人,分别是姪子(哥哥小孩),及叔叔婶婶堂弟。「哥哥与嫂嫂已经离婚,且哥哥有签切结书,可证明小孩是由我来扶养。」小王这样主张,另外在叔叔、婶婶及堂弟部分,他不但也有扶养切结书,更出具汇款给这3人的证明,他不明白为何不被采纳。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会计师林志翔表示,增列扶养亲属、每多申报1人,即可享有8万8千元免税额,扶养年满70岁以上的直系尊亲属,免税额度更高、可扣除13万2千元,被一般人视为「合法节税」最直接、也最容易的途径。但,在此之前先搞懂国税局认定的扶养标准,恐怕才是首要功课

眉角一:不同户籍 易被打脸

「同居一家、扶养事实、扶养义务顺序无法履行扶养,及其他法定文件,如付款证明及父母切结书,是国税局认定的扶养标准。」林志翔解释,以小王这个案例来看,他虽拿出切结书、付款证明,但因不符合「同居一家」及「扶养义务先顺序者无法履行扶养」要件,自然遭国税局否决。

所谓「同居一家」,并非「住在一起」而已,而是要「同户籍」,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家长家属关系;且扶养义务也有优先顺序规定,除非顺序先者无法扶养,后者才能依序「递补」,否则仅凭切结书或其他文件就申报扶养,国税局就难放行。

小王的姪子为例,他虽将其带回家照顾,但可能因姪子户籍并未迁入,无法证明小王与姪子之间有家长、家属关系,进而有扶养事实,因此不被采信;「另外,小王的哥哥、也就是姪子的爸爸,才是负扶养义务优先人;再依哥哥的所得及财产证明,确认他有扶养能力,小王并非扶养义务人,容易被否决。」林志翔说。他解释,依据《民法》 规定,只有「直系血亲」、「夫妻一方与他方父母同居」、「兄弟姊妹」、「家长家属」其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且当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优先顺序应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小孩扶养父母)、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扶养小孩)、家长、兄弟姊妹、家属、子妇女婿、夫妻之父母。

换言之,小王与叔叔、婶婶及堂弟,并无「互负扶养义务」亲属关系,除非这3人与小王属同一户籍,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家长、家属关系,且不能维持生活、或无谋生能力,才能理直气壮地申报扶养,但这与国税局查核结果有很大差距

眉角二:扶养顺位 查核重点

事实上,国税局查出叔叔、婶婶及堂弟当年度虽无所得,但名下仍有房屋建地田地等财产,3人具谋生能力,彼此之间应有互负扶养的义务及能力;再来,叔叔、婶婶还有6名女儿、也就是第一顺位扶养义务人,不但都具有扶养能力,且过去年度也都有申报扶养父母的事实。加上小王提出的汇款证明,根本不在报税年度,法院裁决结果,认定此不足以作为扶养证据

想借由「申报扶养」来节税,就要先厘清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共同生活要件,较能说明扶养事实。若不属同一户籍,又不具扶养义务,且受扶养人还有谋生能力,列报扶养前就要三思,节税效果有限。」林志翔提醒,尤其汇款时间是否在报税年度,常是国税局审核项目,千万别以为有汇款证明就好。

富邦证券专家团队协理秋兰补充,除不同户籍、无扶养义务,易被盯上外,过去被国税局「挡下」的案例还包括:哥哥扶养妹妹(按顺位应由父母扶养)、孙子扶养阿公(按顺位应由爸爸、叔伯姑姑扶养);若是手足间抢着申报扶养,那就是「先报先赢」。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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