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森电视案」后的三个问题 NCC下一门功课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图/林睿康记者摄)

财经中心/综合报导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突显出「系统商是否可以拥有全国新闻频道?」、「上市公司适不适合购买媒体?」以及「系统台贷款比例多少才合理?」三大问题。由于未来媒体交易事件还会再发生,如何从这个交易案中建构出一套完整的媒体交易原则,才是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和专家学者要思考的下一门功课。「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在NCC考量「系统和频道的垂直整合」、「言论多元」、「产业发展」、「资金执行能力」、「员工权益」和「买方开放式投资架构易生党政军条款疑虑」等六大理由下,不同意此交易案。而这六大理由若进一步归纳,大致可分为「系统商是否可以拥有全国性新闻频道?」、「上市公司适不适合购买媒体?」及「系统台贷款比例多少才合理?」三大问题。思考一、系统商是否可以拥有全国性新闻频道?支持此交易案的人士,这几天拿出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5条规定,「节目由系统经营者及其关系企业供应者,不得超过可利用频道之四分之一。」,认为台数科原本的5个频道加上东森电视的8个频道,只有13个频道,若以台湾常看的101个频道数为分母计算,并未违法。虽然这样的论述初看似乎无误,但是大家应该要思考的是,「系统商是否可以拥有全国性新闻频道?」NCC认为,东森电视拥有8个频道,单就有线广播电视平台而言,频道家族数量全国最大,并含东森新闻和东森财经新闻两个新闻频道,其中东森新闻台民国100年至今,收视率均居于新闻频道第3大,长期以来对言论市场多元具有重要影响。尤其针对多系统者经营者MSO与频道业者整合案件,可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如频道授权条件)增加有线电视新进业者进入市场障碍,或是可能透过频道上下架和频位调整方式,对其他频道业者造成差别待遇。也就是说,NCC是以可能造成频道业者差别待遇和增加有线电视新进业者进入市场障碍为由,不同意系统商可以拥有全国性新闻频道。但是问题来了,NCC如何能以「预测」来审查案件呢?这就是外界再度开始出现「反媒体垄断法」声音,希望制订出一个规则。根据已曝光的时代力量版本订户数占全国总订户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MSO),是禁止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无线电视、新闻及财经频道、全国性广播、全国性日报或频道代理商之结合。这又出现一连串问题,为何是市占率百分之二十?为何捉大放小?难道规模小的MSO业者不会长大?(NCC已开放跨区经营)。因此接下来NCC将要提出的版本中,应该要思考的是如何更有效规范当MSO业者并购频道时,可能发生的频道业者差别待遇和增加有线电视新进业者进入市场障碍。思考二、上市公司适不适合购买媒体?翻遍广电三法中,并没有上市公司不可以买媒体的条文,但是开放式的投资架构,的确容易产生违反党政军条款的可能。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一、是否废除党政军条款?二、是否直接明订上市公司不得买媒体? 回顾过去的媒体交易案,只要有上市公司身份,都逃不过「党政军」的检视,因此就会出现废除党政军条款的声音。问题来了,台湾的政治气氛长期对立,有个「党政军条款」,应该是蓝绿双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废除将祸患无穷,况且党政军条款之所以被诟病之处,在于处罚的是被投资者(媒体),而不是投资者(党政军),因此如何「调整」党政军条款,才是NCC接下来要思考的方向。除党政军问题之外,更严重会影响国家安全的是中资介入新闻媒体,掌握言论平台。台湾同时还有复杂的两岸关系,中资无孔不入的进入台湾市场早已不是新闻,大同公司就是一例。上市公司若拥有媒体,会不会成为中资觊觎对象?根据NCC的说法,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不能购买媒体股权,但公司要有确实可行的务实防范机制,只是,何谓「确实可行的务实防范机制」?东森电视案要不是宋丽华自己举发,恐怕没有人知道有一位民代买了股票,更何况可透过各种管道投资的中资。因此这个交易案结束后,NCC是否思考直接明订上市公司不得买媒体?思考三、系统台贷款比例多少才合理?民国101年苏蘅在担任NCC主委时,当时有立法委员提案,「系统经营者之股东,因财务杠杆操作,而将持有之股票完全质押,意不在于系统经营,而使公司财务不健全,导致数位化进度落后,连带影响消费者之收视、听权益。为改正此现象,爰规定系统经营者之股东设质借款成数,不得超成百分之三十,并不得以其他任何方法设质、保证或留置。」这次「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NCC根据上述精神否决了此交易案,但是却遭台数科拿两位鉴定学者意见,直言财务没有问题。为了让后续媒体交易案的财务结构都有借款成数可遵循,NCC是否借由要修改广电三法的机会,参考当年立委的提案内容?由于未来媒体交易的事件还会再发生,如何从这个交易案中建构出一套完整的媒体交易原则,才是国家通运传播委员会(NCC)和专家学者要思考的下一门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