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独董陈世洋暂停提假处分 避免内耗将让「股临会顺利召开」

永大独董陈世洋。(图/记者姚惠茹摄)

记者姚惠茹/台北报导

永大(1507)将在2月8日召开由独董黄福雄提出的股东临时会,解任独董陈世洋,对此,陈世洋今(14)日表示,原本黄福雄提出的理由正当性不足,虽然已经拟妥假处分法院申请停止召开股临会,但即使通过,日立一样可以在6月股东会提改选,因此决定不提假处分,让股临会顺利召开。

黄福雄日前表示,陈世洋逾越审计委员会职权,执意进行股利配发建议案,已经违反独董权责,将提案于股东临时会解任陈世洋的独董资格

陈世洋对此反驳表示,本着公司治理职责及审计委员会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3、4项及公司法第218条第1项等规定,2020年间召开审计委员会监督永大股利平衡政策及发放金额,以协助董事会及股东常会作出妥适决议,并无任何违法

陈世洋指出,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3项,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公司法对于监察人规定等同于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于法「自得」将盈余分派建议案提出于审计委员会讨论及决议。

陈世洋解释,依据条文,股利分配案审计委员会纵非「应召开」审议,亦必属「得召开」审议,但绝非「禁止召开」审议。

陈世洋举例,位居国内公司治理领导地位台积电、联发科玉山金、东元、统一裕隆等盈余分派案,都是依法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决议后,再送交董事会议决及股东会承认,因此永大盈余分派作法完全与法相合,并无任何违法或失当之处。

陈世洋强调,公司要往前看,他与黄福雄没有私人恩怨,这都是商战问题,不要因为大股东之间的争议影响公司发展,因此即使对方提出的合理性不足,但永大发展不能停止,着墨在「小鼻子眼睛」的争斗上没有意义,认为日立2月不提,6月还是可以提案,现在让永大赚钱、评价高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