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股》永大股临会开铡 陈世洋:对黄福雄求偿盼修法
针对日本日立制作所支持的独董黄福雄于今日(2月8日)召开永大机电股临会,以无正当理由解任另一独立董事陈世洋,陈世洋表示,深感遗憾,将对黄福雄求偿,避免恶战盼修法。
陈世洋表示,若日立支持之独董黄福雄,于去年4月认为本人召集审计委员会,系属「违法召集」,则为何不当下即鸣鼓而击之的提出解任要求,却拖到半年后日立单独取得永大过半股权,可独断专为后才提出,此足证日立自知理亏并确知无法取得其他股东含外资的同意解任。
陈世洋重申,永大(1507)股利分配建议案,审计委员会纵非「应召开」审议,亦必属「得召开」审议,但绝非「禁止召开」审议。包括台积电(2330)、联发科(2454)、玉山金、东元、统一、裕隆之股利分派案,亦系依法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先行决议做成「建议案」后,再送交董事会议决及股东常会最终承认。
为导正公司治理,并遏止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之歪风,陈世洋表示,将依公司法第199条第1项、第23条及第8条规定,诉请赔偿所受损害,要求黄福雄连带赔偿于本人于永大机电剩余董事任期之薪酬损失;并决定在扣掉相关税费后,半数以上金额将捐给「台湾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护协会」。
陈世洋也呼吁为遏止刚好过半的大股东,规避全面改选及累积投票制,恶意的无正当理由召开股临会,仅解任1席他方董事,并同额补选己方董事1席;建议修改公司法第199条,强制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会为前项解任之决议,一律限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在修法之前,则应先由证期局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发行公司修改章程,提高股东出席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均至四分之三以上,如此方能保障市场派董事及独立董事执行公司治理并监督公司经营之席次。期盼政府能借由本件负面教材,积极修法,那么遭「无正当理由解任」,亦值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