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股》开大门走大路 永大独董陈世洋不提假处分

永大(1507)即将在2月8日召开独董黄福雄提出的股东临时会,解任另一名独董陈世洋。陈世洋表示,原本黄福雄提出的理由正当性不足,虽然已经拟妥假处分法院申请停止召开股临会,但他认为,即使通过,日立在6月股东会一样可以提改选,为了让公司专注经营,不要内耗花费更多成本,决定不提假处分,让股临会顺利召开。

黄福雄指出,陈世洋逾越审计委员会职权,执意进行股利配发建议案,已经违反独董权责,将提案于股东临时会解任陈世洋的独董资格。不过,陈世洋今天反驳指出,本于公司治理职责及审计委员会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3、4项及公司法第218条第1项等规定,于109年间召开审计委员会监督永大股利平衡政策及发放金额,以协助董事会及股东常会作出妥适决议,并无任何违法

另一方面,依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3项,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公司法对于监察人规定等同于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于法「自得」将盈余分派建议案提出于审计委员会讨论及决议。陈世洋解释,依据条文,股利分配案审计委员会纵非「应召开」审议,亦必属「得召开」审议,但绝非「禁止召开」审议。

他也举例,位居国内公司治理领导地位台积电(2330)、联发科(2454)、玉山金(2884)、东元(1504)、统一(1216)及裕隆(2201)等盈余分派案,都是依法先经审计委员会讨论决议后,再送交董事会议决及股东会承认,因此,永大盈余分派作法完全与法相合,并无任何违法或失当之处。

陈世洋指出,公司要往前看,他与黄福雄没有私人恩怨,这都是商战问题,不要因为大股东之间的争议影响公司发展。因此,即使对方提出的合理性不足,但永大发展不能停止,着墨在「小鼻子眼睛」的争斗上没有意义,日立2月不提6月还是可以提案,现在让公司赚钱让评价更高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