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认中天主张 法院驳回暂时换照假处分

NCC在11月18日决议对中天新闻台「不予换照」,中天电视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驳回声请,发言人程怡怡(图)说明驳回理由包含原处分未对中天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邓博仁摄)

中天新闻台申请换照,遭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驳回,执照将于12月11日到期,为捍卫新闻自由及475名员工工作权,中天递状声请假处分,请求暂时准予换照、禁止许可变更使用52频道,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采认中天主张,今(7)日裁定驳回,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中天主张NCC各项程序实体违法争议,尚待本案行政诉讼进一步调查与判断;《卫星广播电视法》基于卫星频道事业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权益规定换照采「许可制」,此制度与卫星频道事业的营业权、新闻自由等相互竞合冲突,其界线与争议,无法双方目前论述的内容解决,难认中天有高机率胜诉

裁定理由并指,中天2014年取得新闻执照时,已知悉6年期限届满后,不一定会获准换发新执照,当时就可依此预估投注人事及建置设备成本本件假处分声请主张的损害,不能说是因换照遭否准而造成;况且,中天仍有「综合台」、「娱乐台」等其他频道可配置新闻台原有人员,并持续营利,营业收入减少或商誉损害,也可以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回复,难认有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合议庭考量新闻媒体全体国民公共资源,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法院若准许本件声请,等于让中天藉假处分程序回避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的规范,将使法定6年换照制度形同具文。衡量中天未获换照所受损失、NCC有效管理秩序权能、卫星频道事业对社会影响深远等情事,现有事证难认已达假处分的必要程度

另外,NCC核发卫星广播电视执照,是对于申请书营运计划书的许可处分,不包含频位,频位是由卫星频道事业及频道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私法法律关系,NCC无从介入,因此,中天声请禁止变更使用52频位,并不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能对NCC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符《行政诉讼法》声请假处分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