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认中天主张 法院驳回暂时换照假处分
NCC在11月18日决议对中天新闻台「不予换照」,中天电视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驳回声请,发言人程怡怡(图)说明驳回理由包含原处分未对中天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邓博仁摄)
中天新闻台申请换照,遭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驳回,执照将于12月11日到期,为捍卫新闻自由及475名员工工作权,中天递状声请假处分,请求暂时准予换照、禁止许可变更使用52频道,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采认中天主张,今(7)日裁定驳回,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中天主张NCC各项程序或实体的违法争议,尚待本案行政诉讼进一步调查与判断;《卫星广播电视法》基于卫星频道事业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权益,规定换照采「许可制」,此制度与卫星频道事业的营业权、新闻自由等相互竞合冲突,其界线与争议,无法就双方目前论述的内容解决,难认中天有高机率胜诉。
裁定理由并指,中天2014年取得新闻执照时,已知悉6年期限届满后,不一定会获准换发新执照,当时就可依此预估投注人事及建置设备的成本,本件假处分声请主张的损害,不能说是因换照遭否准而造成;况且,中天仍有「综合台」、「娱乐台」等其他频道可配置新闻台原有人员,并持续营利,营业收入减少或商誉损害,也可以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回复,难认有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合议庭考量新闻媒体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资源,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法院若准许本件声请,等于让中天藉假处分程序回避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的规范,将使法定6年换照制度形同具文。衡量中天未获换照所受损失、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权能、卫星频道事业对社会影响深远等情事,现有事证难认已达假处分的必要程度。
另外,NCC核发卫星广播电视执照,是对于申请书及营运计划书的许可处分,不包含频位,频位是由卫星频道事业及频道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私法」法律关系,NCC无从介入,因此,中天声请禁止变更使用52频位,并不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能对NCC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符《行政诉讼法》声请假处分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