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假处分遭驳 法界指倒果为因
中天电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北高行发言人程怡怡7日说明合议庭驳回的理由。(邓博仁摄)
中天主张vs.法院裁定理由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驳回中天新闻台换照申请,执照12月11日到期,中天电视声请假处分,请求暂时准予换照、禁止变更使用52频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4大理由认定无急迫性,7日驳回声请。法界批评,合议庭逾越审查标准,裁定根本「倒果为因」。
裁定理由首先指出,中天主张NCC原处分的各项违法争议,还待本案诉讼进一步厘清,《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换照采「许可制」,与卫星频道事业营业权、新闻自由之间的界线,无法就双方现有论述断定,难认中天胜诉机率很高。
裁定理由并指,中天电视所属「中天新闻台」2014年取得新闻执照,早已知悉6年期限届满后,不一定会获准换照,中天主张的人事、设备等损害,不能说是无法换照而造成。另中天还有「综合台」、「娱乐台」可配置新闻台人员,并持续营利,营收或商誉损害也可以金钱赔偿等方式回复,难认定本件有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合议庭最后考量新闻媒体是公共资源,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监督,法院若准许本件假处分,等同让中天回避换照规范,将使6年换照制度形同具文。衡量中天无法换照的损失、NCC权能及卫星频道事业的社会影响等,难认有假处分必要。
新闻媒体应受主管机关监督
另外,频位是由卫星频道事业及频道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私法」法律关系,NCC无从介入;中天声请禁止变更使用52频位不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能对NCC提行政诉讼,也不符声请假处分的要件。
面对外界质疑裁定太慢,合议庭强调,本案陆续提出的书状及资料相当多,昨天上午仍有书状提出,已尽最大努力在开庭一周内作成裁定,且根据行政诉讼法依利益衡量原则斟酌各面向。
不过,律师叶恕宏质疑,中天是请求定暂时状态,并非本案诉讼,合议庭应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厘清有无急迫性、损害难以回复即可,合议庭却认为中天没说清楚为何胜诉机率高,已是进行本讼判断,恐有逾越之虞。
忽视新闻自由遭疑先入为主
叶恕宏说,合议庭替中天预想未来状况,认为损害可用金钱赔偿弥补,也是「倒果为因」,因为中天损失的不只是营收,还有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及新闻自由,这些能否用金钱赔偿,值得商榷,合议庭迳行认定没有重大损害,有先入为主的「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