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关台》法院驳中天假处分 法律学者提三点质疑
整体而言,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中天案假处分裁定确实有如下问题:
法院:「声请人于取得原执照时,对其在6年期限届满后,未必即可获准换发执照一节,明确知悉,并得据此预估其为经营上述事业所应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设备等成本。」
六年换照审查并非如全新申请一般,可由主管机关全盘考量发照与否,而是:若无重大营运瑕疵,原则可以取得换照许可。
究竟中天有无重大营运瑕疵,本人不予置评,但面对换照驳回,吾人不能一派轻松道:当初就只给六年,所有可能后果早应有心理准备。道理很简单,拿不到换照是极少数特例、是营运有重大瑕疵时才会发生,这难道不是重大冲击?
▲ 法学者指出,拿不到换照是极少数特例。图为中天大楼。(图/记者林彦君摄)
法院:「且营业收入之减少或商誉损害,亦非不得以金钱赔偿或其他适当方式回复,是尚难认原处分对声请人已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本案裁定评估当事人损害时,只盘算营业收入的营业利益;而明显忽视媒体经营自由、媒体报导及言论自由与自主空间等更重要的法益。
▲ 法学者批判,法院只盘算营业利益,明显忽视媒体经营自由。(图/记者林彦君摄)
三、误认「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本案: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功能
法院:「本件声请若予准许,形同声请人借由假处分程序回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监理之规范,除将使卫星广播电视法所定6年定期换照之制度设计形同具文,并影响相对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权能」。
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的作用,在使人民面对公权力措施的侵害时,得于终局争讼结果揭晓前,由法院介入,使其暂时保有权利不受侵害的状态。
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决定是否准予此类请求:
2. 当事人是否面临重大权利危害且具急迫性;
3. 若不同意当事人暂时性权利保护请求,待未来胜诉后,当事人所受损害是否将难以回复?
本人对本案是否符合此要件,不拟表示意见。但法院一旦认可当事人请求,是在诉讼法的基础上,提供当事人暂时避风港,这是各国法律制度皆有的合理机制。
法院尽可依前述标准审查,准或不准都各有所本,岂可被说是:「若予准许,形同声请人借由假处分程序回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监理之规范」?这种论调,带有从根本否定「暂时性权利保护请求」的味道;好像,来申请的,都在企图拖时间。法院不宜出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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