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王金平胜诉 创司法对党员私权纷争具审查先例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王金平获判胜诉合议庭所持理由为,我国人民参政权结社权既然在社会中逐步实现,司法机关自应尊重政党自治,但也必须审查其自治是否在法律规定范畴内。政党不能毫无界限地认为可以自外于国家法律规定,而仅依循内部的党章章程运作。此判决创下我国司法史上司法对党员私权纷争具审查权先例

▲台北地院合议庭判决王金平党籍诉讼胜诉,创下我国司法史上司法具有党员私权纠纷审查权先例。(图/资料照)

北院合议庭在王金平党籍存在胜诉判决理由指出,我国人民的参政权及结社权既然在社会中逐步实现,政党政治也渐渐依循民主宪政原则运作已久,司法机关自应尊重政党自治,但也必须审查其自治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政党不能毫无界限地认为可以自外于国家法律规定,而仅依循内部的党章、章程来运作。

尤其是涉及到个人社员权的存否,因为这是公民借由参加政党实现其参政权的资格,若要剥夺这种社员权,仍严守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即「民主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而不能依凭非社团民意基础组成的内部机关、更不能以少数不具代表性意志代替最高意思机关之决议

全党(全社团)经过民主原则的讨论或者授权符合民主原则的机制,宣示一位不符合该政党宗旨的社员应该离开,法院自应维护其政党自治的空间。至于政党之其他政治活动(包括选举之提名人选党务运作等),更是司法机关应该严守份际、不得积极介入干预的领域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法院不适宜直接以裁判者的角色去判定某位社员是否应离开该社团,法院只能审核的是,社团的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规定是否有违背。在不违反政党自治、人民团体结社自由的大原则下,政党内部对于是否剥夺社员权之实体要件,若已宣示在章程内,参加该政党之人,自应受该章程之内部规范

政党内部所作对于剥夺社员权(除名)之处分,若已经过该党民意的充分讨论或授权民主机制之组织做成决议,则有关政党之内部制裁行使,法院不宜做高密度的审查,或直接认定该案件不符前例、违反诚信原则、不符比例原则、制裁权滥用等为由,轻率地宣示或暗示其法律效果

本件因涉及政党之处分致社员私法地位变动争讼,既为确认两造间私法权利义务存否,而与单纯政党内部党务活动等政党自治事项无涉,此等宪法所保障之社员权内涵,尤其是涉及其资格之丧失,自为民事法院得以审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