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高铁票变「黄牛」?法院判业者胜诉

「Transple旅众网路平台」团购高铁票,台北地院认为不属于黄牛票,判决免罚。(翻摄自「旅众」网站)

「Transple旅众网路平台」业者黄歆舟揪人团购高铁团体票,打65折后价差达500多元,黄男再加价100元作业费售出,被交通部认定贩售黄牛票」,依《铁路法》裁罚1万1605元。黄男不服提告,台北地院今判他胜诉免罚,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男2015年建置「Transple旅众网路平台」,在平台上揪团购买高铁台北站至左营站的「30人以上团体优惠之高铁车票」,1张原价1630元,65折优惠价只要1055元,黄男再加收揪团行政费20元及邮寄费80元,以1155元卖给订票民众,若民众采面交,则当面退还邮寄费。

交通部查获9位民众透过该平台购买11张车票,认定黄男违反《铁路法》第65-1条规定裁处1倍罚锾共1万1605元,黄男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诉愿遭驳,再向北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院认为,《铁路法》第65条修法理由所指的「铁路黄牛」,是为管制不法获利的黄牛垄断车票、扰乱交通秩序的损害公众利益行为,不包括代购车票者,就算代购人与买票人间有约定报酬手续费等,只要符合社会大众所认知的必要费用,即不符处罚要件

北院指出,黄男在平台刊登购买高铁团体票的讯息,属于「要约引诱」,在买票人报名并支付费用后,黄男再以自己名义向高铁购票,黄男并不取得高铁票的「终局所有权」,与买票人间成立的是民法576条规定的「行纪契约」。

此外,揪团行政费20元及代寄费用80元,买票人不认为有何不妥法官认为均属一般合理的费用,而非黄男加价出售车票的不法获利,与「铁路黄牛」要件不符,故认定交通部裁罚不当,判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