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高铁票收手续费被认「卖黄牛票」挨罚1万 法官还业者公道!

黄男架设团购高铁平台,却因收手续费挨罚,不服提告后,法官还他公道。(示意图记者李宜秦摄)

记者孙于珊/台北报导

一名黄姓男子建置了一个团购高铁票平台的网站,没想到因收手续费100元,被交通部认为是在卖「黄牛票」,依违反《铁路法》罚他1万1605元,黄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地院审酌后,认为他只是代购,手续费收得算合理消费者也同意,因此判他胜诉免罚。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男2015年间建置「Transple旅众网路平台」,为人代购往返台北及高雄左营的「30人以上团体优惠之高铁车票」,优惠价全票的65折,可省500多元。9名消费者共买了11张,消费者除支付折价后的单程高铁费1055元外,并按交易次数计算,支付黄男揪团行政支出分摊费20元,及代邮寄服务费80元,合计共1155元,但若消费者面交车票,将会退还邮寄费。不过交通部认定黄男违反《铁路法》第65-1条规定裁处1倍罚锾共1万1605元,黄男因此不服提告。

《铁路法》第65条第1项规定:购买车票加价出售或换取不正利益图利者,按车票张数,处每张车票价格之1倍至10倍罚锾。

法官指出,「铁路黄牛」是以非法手段利用网路大量订票,造成返乡民众一票难求,而《铁路法》第65条是为了管制不法获利的黄牛垄断车票、扰乱交通秩序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至於单纯代购车票者与消费者间,若有约定报酬或手续费、车资邮资等与车票价值无关的必要费用,只要符合社会大众认知,即不符处罚要件

法官还说,黄男在平台刊登购买高铁团体票讯息,属于「要约引诱」,消费者报名并支付费用后,黄男再以自己名义向高铁购票,黄男并不取得高铁团体票的「终局所有权」,黄男与消费者间成立的是《民法》576条规定的「行纪契约」。

法官审酌后认为,行政费及代寄费属合理费用,黄男并无加价出售车票图利的情事,不符《铁路法》要件,因此将原处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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