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哲/你的贪杯 他的遗憾

台湾人的「酒国文化」由来已久,然劝酒、拚酒后的酒驾肇事却害人害己。(图/视觉中国CFP)

酒驾事件层出不穷,轻则损人伤,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各界批判声浪从未停歇,即使政府不断修法提高刑度罚则,但根深蒂固的饮酒文化仍难以改变。所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大家琅琅上口的宣导词,意在提醒大众勿在酒后开车,以保障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一时的贪杯,可能造成无数家庭的遗憾,「拒绝酒驾」应从你我做起,自律律人

依据内政部警政署资料统计,2017年1~4月台南道路交通事故A1类(注1)及A2类(注2)死伤数共计有7,114件、9,667人伤亡。其中酒驾肇事死伤人数为144人,相当于每日约有1.2人的伤亡和酒驾相关。以台南市为例,2015年及2016年取缔酒驾件数各为8,936件及8,446件,2017年截至6月11日止,取缔件数计为4,111件,足见虽警方取缔酒驾不遗余力,但以身试法的民众仍不在少数。

台南今年初曾发生有民众因酒驾案缓起诉期满没多久,又再酒驾撞死妇人逃离现场的事件,虽事后与家属和解,法院仍判刑3年6个月。酒驾殃及无辜百姓宝贵生命,即使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

酒驾事件深为国人所痛恨,政府虽致力于宣导并展现公权力,但酒驾事件依旧频传;罚则虽高,还是有人知法犯法。这与国人特有的劝酒、拚酒文化息息相关。聚会时在三五好友起哄下,为了「面子」、「自尊心」、「输人不输阵」,即使已不胜酒力也要勉强干杯

喝酒应酬本非坏事,但喝酒后应有方案取代自驾,最糟情况是自我感觉良好,坚信运气好不会被抓,即以「我没醉」的侥幸心态驾车上路。这犹如一颗移动的未爆弹,视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为敝屣实则害人害己。

▲台南市警二分局经常针对辖区内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执行稽查、拦检、取缔勤务,有效遏止酒后驾车及肇事行为。(图/警方提供)

有鉴于近年酒后驾车数量始终居高不下,我们于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正草案」,由于现行酒驾最低可罚1.5万元,但大货车、大客车、联结车无照驾驶是违规载运土方者,开罚都是4万元起跳。我们认为三者的危害性相当,故提案将酒驾开罚的下限提高到4万元,上限则仍为9万元。

此外,要求汽车所有人不论是否知晓驾驶人将酒驾,都必须负一定程度之责任,以达社会力量防制酒驾的效果。提案中也规定,汽车驾驶人酒驾或吸毒者,不问该车辆是否为驾驶人所有,应吊扣该汽车牌照3个月。

值得一提的,就是每当酒驾事件发生时,「鞭刑」处罚又再度受到大众讨论及关注。国人普遍认为唯有自己亲身经历过痛苦,对于无辜他人遭受酒驾造成的身心伤害,才能感同身受。以新加坡为例,严重肇事者,可处6次鞭刑。然台湾或许因人权及社会文化风气使然,此种处罚方式若要落实,尚有不小阻力。

酒驾如同理性与人性间的拉锯,驾驶人理应守法,却又过于自信酒量而开车上路。酒驾除重罚及透过警方取缔外,最根本之道,在于重视他人的生命价值,建立正确的饮酒观念与守法素养,才能确实杜绝酒驾机会。

我们无法预知下位酒驾被害人会不会是我们的亲朋好友,预防胜于赔偿,「拒绝酒驾」该由自身做起。不论是委请代驾、搭乘计程车或大众运输工具等替代措施,都该珍惜自己的生命,更应尊重其他用路人的权利。爱护每个宝贵的生命,让大众能行得安全与安心。

注1:A1类事故系指人员当场死亡或24小时之内死亡之交通事故。注2:A2类事故系指造成人员受伤或超过24小时死亡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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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伟哲,来自台南,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硕士,现任立法委员。连16次获公民监督国会联盟「优秀立委」肯定,曾推动修订《动物保护法》、《商标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废弃物清理法》、《灾害防救法》等,关心台湾农业、经济、民生等议题,致力缩短南北发展及城乡差异。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文章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