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龄/试乘机车一去不回算不算诈欺

▲若试骑机车一去不回,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构成诈欺罪。(图/CFP)

日前报载新北市有一少年至车行中古机车,想先试骑,店家不疑有他,将车交付给少年,没想到他一离开后就再也没回来,车行惊觉受骗报警事隔一日,警方在路检时拦查到该少年,少年第一时间供称只是骑好玩没要偷车。试问:该少年有无构成犯罪

刑法财产犯罪中,不管是窃盗、抢夺、强盗、侵占、诈欺、恐吓取财等犯行,都有一个很重要之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要具备「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方可成立。上述窃盗、抢夺、强盗、侵占、诈欺、恐吓取财之客观上均有一物之交付行为,即将他人之物或钱财,由行为人自己拿取或他人交付,而置于自己实力支配管领之下,只是将财物拿到自己手上手段危害有所不同而已。

窃盗是趁他人不注意之机会盗取,抢夺是趁他不及防备而夺取,强盗是使人无法抗拒而强取,侵占是将他人物品占为己有而加以处分,诈欺是施用诈术而拿取或使人交付,恐吓取财是以恐吓方式使人交付,然而不管是何种手段或行为态样,均需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观构成要件,才可能成立犯罪。

而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观构成要件,又可细分为「不法意图」及「所有意图」。所谓「不法意图」是指有无不法意识,即行为人是否有意违反法律规定。以本案例来说,若少年试骑机车未返还之原因是中途出车祸,迫于受伤而一时无法骑回,我们即可认定少年没有要违反试骑应返还之法律关系规范之不法意图。另外所谓的「所有意图」,是指行为人是否要将该财物以自己所有物地位自居,即将之纳为己有或己用意思。以本案例来说,少年若将机车骑去工作或上课,或者骑回家或借给他人使用,仿佛该车为自己所有之机车,即可认定具有「所有意图」。

回到本案,试骑之范围路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会离车行太远,试骑之时间,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均属短暂,了不起半小时内应当返回。少年试骑机车一去不回,隔天警方在他路段路检才被查获,足以证明少年骑乘该机车已非试骑,已达将该车据为己用之程度,且其以买车之诈术致车行员工陷于错误而交付之诈骗手段,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有诈术之施行,应认已符合刑法诈欺罪之构成要件,少年实难以「骑好玩没有要偷车」为由而脱免其罪责民事上,车行亦可基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之规定,向少年请求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之商品消费行为,经常会碰到需要试穿、试机、试玩、试操作等行为(不包括商品试用期),其法律关系及规范,大致上即可依上述分析来判断试商品过程中所生之试了后财物未返回之法律纠纷,提供给读者参考。其实只要勿存贪念诚信至上,满意购买,不满意退回,官司自然不会找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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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龄,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